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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簡介全權委託投資
一、什麼是全權委託投資?
「全權委託投資」也就是俗稱的「代客操作」,是由投資人(委任人)將一筆資產(可包含現金、股票或債券)委託投顧/投信公司(受任人),由投顧/投信公司的專業投資經理人依雙方約定的條件、投資方針、客戶可忍受的風險範圍等進行證券投資。全權委託投資在資產的投資運用與保管係採分離制,投顧或投信公司並不負責保管受託資產,受託資產是由投資人自行指定保管機構(如銀行)負責保管並代理投資人辦理證券投資之開戶、買賣交割或帳務處理等事宜,以確實保障投資人權益。
二、全權委託投資與購買共同基金或自己投資有價證券有何不同?
全權委託投資與投資共同基金同樣都是投資人委託投資專家操作投資有價證券,但這兩者有一些不同,共同基金投資是聚集多數投資人的資金集體運用,依共同基金的募集發行計劃所定的方針與投資標的來進行投資操作;而全權委託投資則是依個別投資人的特定需求量身訂作,在委託契約中個別約定符合委任人需要的投資範圍與方針,進行投資。以買衣服做比喻,投資共同基金就好像是買成衣;而全權委託投資就好像找裁縫師依自己的身材量身訂作衣服。
三、全權委託投資的制度架構
全權委託投資制度運作的主要當事人包括投資人(委任人)、投信/投顧公司(受任人)及保管機構(銀行信託部或信託業)三者。由投資人與投顧/投信公司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委託投顧/投信公司操作投資,投資人另須委任金融機構並與之簽訂「委任契約」來保管其委託投資的資產及代理投資人辦理買賣證券之相關開戶、交割等事宜,再由三方當事人共同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來確認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制度架構之關係如下圖:
四、投顧投信公司要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並不是所有的投顧或投信公司都可以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顧/投信公司要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相當的資本額
投顧公司實收資本額須達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投信公司實收資本額須達新台幣三億元;且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 具有經營業務能力
投顧公司必須營業滿二年並具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能力;投信公司則因其主要業務為管理共同基金,性質與全權委託投資相近,所以沒有最低經營年限限制。
- 未遭受主管機關下列處分
- 最近二年未曾被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處分 (包括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六個月以上之停業
及撤銷營業許可)。
- 最近半年未曾被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為警告之 處分。
- 須提存營業保證金
為使客戶權益獲得適度保障,投顧或投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一定金額的全權委託營業保證金。 現行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存營業保證金之標準如下: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一億元者,提存新台幣一仟萬元。
-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台幣二億元者,提存新台幣二仟萬元。
-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而未達新台幣三億元者,提存新台幣三仟萬元。
-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三億元以上,提存新台幣五仟萬元。
- 其他經證期局規定應具備的條件。
五、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必須符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且其信用評等等級達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以擔任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保管機構:
- 經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 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 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 經Thomson Bank Watch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C/D級或IC-C/D級 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或LC-BBB-以上,短期債務信
用評等達TBW-3級或LC-3級以上。
- 經Fitch IBCA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六、投資人全權委託投資的最低金額
由於全權委託投資是依照投資人個別的投資目的與需求量身規劃,再由理財專家進行投資操作,運作成本較高,因此需具一定規模之金額才適合做全權委託投資。依目前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金額必須達到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才可以全權委託投信或投顧公司進行投資操作;而且這壹仟萬元需由單一個人獨資委託,不可以好幾個人合資達壹仟萬元以上共同委託操作。
七、全權委託可投資的範圍及限制
全權委託可投資之標的範圍除了由投資人與投顧或投信公司雙方約定外,並須遵守法令所規定此業務可投資之標的及限制。
現行政府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可投資之標的如下:
- 於本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 於本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有價證券。
- 經證期局核准得投資之承銷有價證券。
- 政府債券、公司債券。
- 其他經證期局核准者。
除了投資標的限制上述範圍外,尚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從事上市或上櫃的有價證券投資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不得為場外交易。
第二章
投資人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之程序
近年來我國經濟穩定成長,社會已累積相當財富,國人普遍有投資有價證券的需求,以共同參與、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但有些人因為有自己的職業與工作,沒有時間自己投資操作或沒有充分的時間蒐集到完整的資訊,來作正確的投資判斷;有些人雖然有時間,但覺得自己不夠專業,因此社會上對於委託操作投資,普遍有著強烈的需求。
對機構法人而言,雖然聘有專責的操盤人員,但因人類的通性,每個人都有相當程度固定的思維模式、投資偏好與風險傾向,如果一大筆資金全由同一組人馬操盤,將可能發生類似把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的效果。因此,也存在著委外代為管理操作的需求。
有意全權委託投顧或投信公司進行投資有價證券的投資人,可循以下步驟進行委託:
一、瞭解哪幾家投信/投顧公司已獲核准經營本項業務
由於投顧或投信公司必須先提出申請並獲得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此,投資人如要瞭解哪幾家公司已獲核准經營此項業務,可向證期局或投信投顧公會洽詢,再就已獲核准經營的公司名單中,挑選合意的投信或投顧公司委託操作。
二、與合意的投顧或投信公司洽談
選定之後,即與該公司聯繫,洽談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 投顧或投信公司會派專人解說並請投資人填寫「全權委託投資申請書」 及「客戶資料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另須出具授權書等,以瞭解投資人之狀況。此外,投資人並應充分告知自己的投資目的、需求、經驗、可承受風險之程度以及由於擔任某特定職位或身份必需受到證券相關法令之限制等,俾便雙方能充分溝通,討論出一個適合自己的委託操作基本方針與投資範圍等。
- 投顧或投信公司應提供一份「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交付予投資人, 以使投資人充分瞭解相關事項,並就雙方所討論出可能約定的操作方針、範圍等,草擬一份「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草案,交付給投資人審酌。投顧、投信公司至少要給投資人七天以上的審酌期間,充分考慮後,雙方再進行簽約。
依據財政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供投資人參考:
- 全權委託投資之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委 任人、受任人、保管機構之法律關係及運作方式等事項。
- 該事業運用資金從事全權委託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
- 該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學歷與經歷。
- 該事業最近二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 該事業因辦理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發生訴訟、非訟事件之說明。
- 投資風險警語。
三、選擇合意的金融機構與之簽訂「委任契約」保管委託操作資產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必須是符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且其信用評等達一定評級以上才可以擔任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保管機構。
要瞭解哪一家銀行符合上述條件並不難,由於銀行的信用評等評級隨時可能被評等機構調整。因此,投信、投顧公司會隨時留意這些資訊,所以只要詢問投信或投顧公司就可以知道哪些家銀行,符合擔任保管機構之資格。
四、投資人與合意之投信/投顧公司及銀行分別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委任契約」之後,三方還要簽立一「全權委託三方權義協定書」,以確定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五、選擇擬委託下單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投資人可以指定要在哪一家證券商開戶下單交易,投資人不指定證券商者,則由投信/投顧公司指定之。 開立證券交易帳戶的證券商不限一家,投資人可視委託操作資金之規模大小,決定開立買賣帳戶之證券商家數。
選定好證券商之後,保管機構會代理投資人去辦理開戶事宜。
六、將委託操作資產交付保管機構保管
委託操作資產可以是現金,也可以用有價證券進行委託。
七、上路啦
完成以上程序之後,全權委託投資就上路了。從此,受任人(投顧或投信公司)負責做投資分析、投資決策、下單買賣,成交之後,受任人會開立「交割指示單」通知保管機構執行交割,並依契約定期及不定期向委任人報告受託操作執行情形,保管機構負責保管資產、交割、帳務處理及監督受任人有無越權交易情事等,投資人可以去忙他自己的本業或輕輕鬆鬆的去旅遊,投資的事情就交給專家去操心啦!
最後要提醒您的是,要妥適保管以上各項契約,以確保權益及釐清相關的權利義務。
第三章
委任人、受任人與保管機構之重要權利義務
委任人與受任人及保管機構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委任契約」前及簽訂契約後,務必詳細閱讀契約內容,瞭解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與紛爭。茲將全權委託投資制度設計上,委任人、受任人與保管機構彼此間重要的權利義務關係說明如下:
一、委任人的權利義務
- 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有七天的猶豫期間
全權委託投資制度之設計,特別參考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之規定,給予委任人七天的猶豫期間。因此,委任人如果在簽約後七天內要求終止契約,受任人將不收管理費,但這七天中如果受任人已經下單進行買賣,則所有交易行為所需之交易手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委任人仍要支付。
委任人如在簽約日起七日後要求提前終止契約者,則應負擔委任人已運用其委託投資資金期間之委託報酬、交易手續費、稅捐、相關費用及依契約約定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 不可任意取回委託投資資產
委任人在契約存續期間內,不可任意取回委託投資資產,以避免影響受任人對於委託投資資產的運用以及不慎發生違約交割情事,而影響委任人的信譽。
- 不可使用全權委託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
為全權委託投資所開立的投資買賣帳戶,係專供受任人為委任人投資操作之用。委任人就委託操作之資金(產),不得自行下單要求證券商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委任人如果要自己投資買賣有價證券時,必須使用非全權委託交易帳戶之其他自行開立的帳戶進行買賣,並自負交割責任。
-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由委任人行使
全權委託投資所開立的投資買賣帳戶係以委任人為開戶名義人,因此,在所投資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名簿上,所載股數係將所有全權委託帳戶買進之股數與委任人自己買進之股數合併計算。遇有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其出席股東大會表決權,是由委任人自行行使。發行公司辦理分配股利時,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則會分配到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其認股數也是按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原持有股數比例,由受任人行使認股權。
- 應依約支付管理費及保管費
委任人有依合約約定支付管理費及保管費予受任人及保管機構之義務。受任人及保管機構應收之報酬,得自委託操作資產中直接撥付。
- 公司內部人全權委託投資仍應遵守證券交易法有關股權異動之規定
委任人如為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即通稱之內部人)者,其全權委託投資時,亦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等相關股權異動之規定。因此,委任人在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時,應將具有內部人身分之事實告知受任人,以便受任人能注意配合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投資操作。
- 全權委託投資所獲利得併入委任人所得繳稅
因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產)所生的利得與虧損均歸屬於委任人,因此,委任人仍須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繳納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受任人的權責
- 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之基本方針與投資範圍執行投資操作
受任人應依法及依契約所約定的投資基本方針與投資範圍,以善良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為委任人的最大利益,全權代理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買賣及運用閒置資金。
- 指示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受任人執行投資買賣有價證券於下單買賣並與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確認成交內容後,應即出具交割指示函,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交割及結算作業。
- 受任人越權交易時之處理及責任歸屬
受任人執行操作買賣有價證券,如有踰越法令或契約約定範圍之交易,稱為「越權交易」。發生越權交易時,除經委任人書面表示同意者外,受任人應將超買所需交割資金匯予保管機構,供保管機構合併未超買部分之交易完成交割;如為超賣,則受任人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提供擔保辦理借券,以供交割,並立即就越權交易所買進或賣出的款券為相反之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且所生損失及相關交易稅費由受任人負擔,如有利益時則歸委任人享有。
- 應定期及不定期向委任人報告投資的狀況
- 每月終了後七個營業日內應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委任投資資 產現況報告書」送交委任人。
- 每年終了後十五個營業日內應編製「委任投資資產負債報告書」及 「損益報告書」送交委任人。
- 操作資產之淨值發生減損達原委託資金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於事 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
書」送交委任人。 之後如每達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應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
報告書」送交委任人。
- 證券商退還的手續費歸委任人所有
證券經紀商每月結算所退還的手續費,應作為委任人買賣成本之減項,受任人並且必須在相關報表中揭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內接受證券商退還的手續費金額。
- 代理委任人決定是否認購或轉換有價證券
就委託投資資產所生有償認購或轉換有價證券的權利,也是屬於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的一部分,因此,除了相關法令有不同的規定外,原則上還是由受任人代理委任人決定是否認購或轉換。
三、保管機構的權責
- 負責保管委任人委託投資之資產
保管機構應負責保管委任人委託投資之資產,委託投資資產如果是有價證券,原則上由保管機構代理委任人轉存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保管。委託投資資產應該與保管機構自己財產分別獨立,並且應設立投資保管帳戶,分戶設帳,以維護委任人委託投資資產的安全。此外,如果委任人委託數家投信投顧公司操作,而委由同一保管機構保管委託資產時,保管機構也必須加以區隔並分別設帳。
- 代理委任人開立投資買賣帳戶
保管機構應代理委任人會同受任人與指定之證券商簽訂開戶暨受託契約或其他所需之契約,開立投資買賣帳戶。
- 代理委任人辦理交割、過戶等作業
依據受任人的交割指示,在委託投資資金可動用的款券範圍內,代理委任人辦理交割、有價證券過戶等作業。
- 監督受任人有無越權交易並辦理後續之交割、匯款等事宜
保管機構對於受任人所提出的交割指示函,如果認為有逾越法令或契約約定投資範圍之情事或有爭議時,應立即通知委任人,並且依照委任人的書面通知辦理。如果無法及時通知或接獲委任人書面指示,且無法及時透過協商解決爭議時,保管機構應就越權部分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分別通知委任人、受任人、交易對象及投信投顧公會,並依契約約定方式處理交割事宜。越權交易沖銷完成後,保管機構應將結餘款項匯還受任人。如果受任人匯予保管機構之金額不足抵償損失者,保管機構應代理委任人向受任人追償。
- 通知委任人行使股東權
保管機構於接到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帳戶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通知開會或議事錄者,應於收訖後三日內送達委任人,以利委任人行使股東權。
- 帳務處理及提供保管帳戶庫存有價證券明細
- 保管機構應依相關規定,逐日就委託投資帳戶之交易及資產變動為 帳務處理,並於每個月最後營業日內,製作「保管帳戶有價證券庫
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受任 人,以供受任人對帳。
- 保管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後五個營業日,將上月之買賣證券明細表及 庫存資產狀況表送交委任人。
- 代理委任人收取委託投資資產所生的孳息及收益。
四、其他事項
- 契約內容之變更
委任人、受任人與保管機構在契約所訂期間內如要變更契約或附件之內容時,可經由雙方書面同意後予以變更。
- 保密義務
受任人及保管機構對於委任人的委託資產以及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除司法機關及主管機關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對於委任人的相關資料訊息,應嚴守秘密,不得洩露予他人。
- 複委任之禁止
受任人及保管機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將其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委任契約」所約定之權責再複委任他人行使。
第四章 委任人權益之加強保障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制度設計,其主體包括委任人、保管機構及受任人,其運作方式係委任人將其委託投資之資金交由保管機構負責保管,保管機構尚要負責交割、帳務處理及監督投信投顧公司有無越權交易的工作,受任人負責投資運用與管理,除了達到專業分工目的外,亦可避免發生監守自盜或挪用的情形發生;而且委任人之資金與投信投顧事業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受任人及保管機構的債權人不得對委任人委託操作之資金(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故委任人的資產受到獨立性保障。除此之外,為加強對委任人權益之保障,主管機關要求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提存一定金額之營業保證金,委任人權益受到損失時,得依法定程序動用該筆營業保證金。另外委任人與受任人間因委託操作所生之任何爭議事件,當事人除得尋求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外,亦可免費利用投信投顧公會設置的「調處中心」調處爭議,以誠信、專業及公正合理的方式,迅速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紛爭。
以下分別介紹營業保證金的設置及紛爭調解的處理:
一、營業保證金之設置
- 投信投顧事業提存營業保證金之相關規定
- 投信投顧事業應在申請換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執照前,依其實 收資本額的一定級距(如下表),提存新台幣一仟萬元至五仟萬元
的營業保證金於金融機構,以專供委任人因受任人違反契約而受到 損害時賠償之用。
| 實收資本額 |
應提存營業保證金金額 |
| 未達一億元 |
一仟萬元 |
| 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 |
二仟萬元 |
| 二億元以上未達三億元 |
三仟萬元 |
| 三億元以上 |
五仟萬元 |
- 提存金融機構:營業保證金需存放於證期局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 投信投顧事業應於申請核(換)發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執照 之前辦妥提存事宜。
- 委任人權益之主張
委任人如因受託投信投顧事業違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約定而使其權益受到損害,除得透過和解、仲裁或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以獲得賠償外,為加強保障委任人,如受託投信投顧事業因被撤銷或廢止核准、解散、停止營業或資本減少破產等事由而停業,且委任人依其他途徑向受託投信投顧事業的財產強制執行而沒有獲得全部清償時,亦得依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之規定聲請求償。委任人聲請求償的程序如下圖:

二、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投資人與受託投信投顧公司間發生紛爭時,當事人可免費利用投信投顧公會的「調處中心」,以公平、合理及迅速的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紛爭。
投信投顧公會設置的「調處中心」主要的特色如下:
- 調處委員主要是由學養豐厚的學者專家所組成,以期得以公正客觀的 立場調處當事人的紛爭。
- 調解委員對於受理的爭議事件如果有利害關係時,應迴避參與調處。
-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處事務的人員,對於爭議事件應嚴守秘密。
- 調處中心對爭議事件之調處,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 報酬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投信投顧業者之實務操作
投信投顧公司為專業的證券資產管理業者,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了要聘請專業的人才為投資人服務外,尚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來運作,採取各種專業的分析方法與決策流程,以下介紹投信投顧業者代客操作之特色:
一、團隊運作
這是專業投資機構與散戶投資者在投資行為上最基本的差異。散戶往往是單兵作戰,有些投資人或許會參考投資研究機構之研究報告及報章雜誌報導或請教投資專家之意見,但其決策過程基本上是個人決策;投資機構法人則是聘請專人按職能分工,並定期集會交換意見,按一定之程序形成投資決策,採團隊運作方式經營。
二、蒐集充分的投資資訊
從事證券投資,掌握充分的資訊是致勝的關鍵所在。專業投資機構必須建立完整的資料檔案,包括上市、櫃公司之營運資訊、各行業之產業資訊、證券市場之交易資訊、景氣循環動態資訊、新產品、新技術、新趨勢對各個產業與個別公司之影響等等,俾做為研究分析及投資決策之參考。因此,投信、投顧公司會有系統的進行各項資訊之蒐集、整理,包括:
- 訂購專業刊物:國內外政府定期編製公布之統計資料、各產業專刊或 分析報告,以及各專業研究機構之經濟或產業研究報告等。
- 網路即時資訊:例如:路透社、彭博資訊、電子時報資料庫等提供之 即時財經資訊。
- 上市(櫃)公司各項書面資料:包括年度、半年度及各季財務報告、 公開說明書、年報、財務預測及增資計劃等等。
- 拜訪上市(櫃)公司:拜訪負責人或主管人員以瞭解公司之經營哲學、 政策、方向、遠景及未來發展潛力等。
- 參加研討會或說明會:例如業績發表會或產業研討會等。
三、配置充分的軟硬體設備
包括:
- 資訊傳輸設備
- 股票、期貨技術分析軟體
- 全權委託業務管理系統
- 會計、帳務處理系統
四、嚴密的投資決策流程
投信投顧業者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決策流程係按投資分析、投資決定、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等四個步驟依序進行,各步驟均有專人負責,為使業務維持正常運作,同時建立了代理人制度,以下為各步驟之負責人員及其作業方式:
步驟一:投資分析
由研究人員依各項資訊,進行分析並撰寫投資分析報告,作為投資經理人投資決定之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一般區分為證券市場總體分析及個別證券分析二種,且要敘明投資分析之基礎、依據及建議等。大部分業者內部會定期舉行研究分析會議,請研究員、投資經理人及相關之主管人員參加,就國內外政經情勢、影響產業及公司營運之各項因素,及研究員所提出之產業及個股研究報告與投資建議等進行討論;供投資經理人參考及判斷是否須調整投資決策及投資組合。
步驟二:投資決定
投資經理人根據前述之投資分析報告、投資分析會議、前一日執行買賣情形及與委任人約定之投資範圍及限制等,作成投資決定書後通知交易員執行下單買賣。業者會定期召開投資決策會議,討論及研判國內外政經情勢、產業及個股之走勢與投資價值,以決定公司整體投資策略及資產配置,做為投資經理人決策之參考。
步驟三:投資執行
交易員依投資經理人之投資決定書內容,按委任人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別,下單到委任人指定之證券商或其它交易對象。交易員每日並應按委任人別將實際執行結果與投資經理人之投資決定書內容之差異部分,作成投資執行表並敘明差異之確實原因後,將投資執行表交予投資經理人簽章或由其指示做後續之處理。
步驟四:投資檢討
投信投顧業者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檢討所管理之各個全委託投資帳戶的投資決策過程、內容與績效,並由負責管理該帳戶之投資經理人作成投資檢討報告,作為修正未來投資決策之參考。
五、縝密的風險控管
為保障客戶資產(金)之安全及妥適地管理受委託之資產,投信投顧業者設有業務風險控管之機制,俾使本身作業不致發生違反法令或超越契約約定範圍之情事,以下介紹業者之風險控管作業:
- 指派專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確保業務執行之品質,投信投顧 業者除要設置專責部門處理全權委託業務外,該部門之主管及業務
員、以及研究與財務會計之部門主管、稽核部門主管及稽核人員均要 求須符合如下資格條件之一:
- 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 經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 事證券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 經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具證期局核發的證券商高級 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 4.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 隨時注意及關心客戶之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等因素之變化,經 常與委任人聯繫,每年至少與客戶進行一次訪談,藉以修正或補充客
戶之資料內容,作為未來投資決策之參考。
- 建立利益衝突的防制措施
- 業務區隔之建置 投信投顧業者為維護投資決策的獨立性及業務的機密性,及避 免不同部門或職務間不當的傳遞業務機密,或為防止投信投顧業者
與股東或關係企業間傳遞業務機密,而影響客戶權益,特建立以下 業務區隔制度:
| (1) |
負責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人員不得將全權委託投資資金運用情
形傳遞給非相關的業務人員、股東或關係企業。 |
| (2) |
關係企業若為證券商、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
金融機構時,股東或關係企業的業務決策、使用的資訊、資料 等必須與全權委託業務分開。 |
- 投資決策的獨立及公平合理性 為避免對客戶間發生不公平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投信投顧業者 於操作及運用所有客戶之委託投資資金時,訂有下列作業原則:
| (1) |
影響全權委託投資資金運用之相關資訊有必要通知客戶時,須
公平合理的對待每一個客戶。 |
| (2) |
當投資經理人為同一人時,投資經理人應有書面正當理由且確
信合於其所管理全權委託帳戶各個客戶之利益,始得為不同客 戶就同種股票同時或同一日做相反買賣。 |
| (3) |
參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人員不得接受發行公司、證券商、其
他交易對象,或有利益衝突者的饋贈、招待或其他利益。 |
| (4) |
為不同的客戶認購承銷之有價證券時,應確保在認購種類、數量及
價格上沒有偏袒。未經委任人同意,不得認購與投信投顧業者有 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的承銷股票,或認購與投信投顧業者有利害
關係的證券商所承銷的股票。 |
| (5) |
應經客戶同意或契約約定,始得以議價的方式與有利害關係對
象從事全權委託資金之交易。 |
- 投信投顧公司參與全權委託投資決策或相關業務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或受僱人為自己買賣股票時,應簽訂書面約定遵守下列事項:
| (1) |
到職十日內向任職公司申報其所有帳戶持有股票的情形,在職
期間每月彙總申報每月交易的情形。 |
| (2) |
買賣股票前應事先以書面方式報經公司允許。 |
| (3) |
在知悉公司為全權委託帳戶買賣某種股票二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
| (4) |
除有正當理由並事先報經公司允許外,買賣某種股票後的三十
日內不得做相反買賣。 |
| (5) |
擔任股票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為持股5%以上的
大股東者,不得參與該股票之買賣決定。 |
- 建立並確實執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於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各項作業流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設置內部稽核部門,定期及不定期稽核各項作業是否依制度運行。
- 業務招攬與營業促銷活動作業之控管 為避免業務人員於與客戶洽談業務時,對於公司有關資訊之提
供或說明,有不當陳述或誤導以致損及客戶權益,業者在對外使用 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之有關資料前,必須先經過公司內部審核確定
內容並無不當、不實陳述及違法之情事,方得對外正式使用。
- 受理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申請、簽約與開立帳戶之作業控管 投信、投顧業者受理客戶申請,均應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包括
全權委託相關契約之簽訂、帳戶開立、審查申請案件流程及各相關 部門或人員之分層負責事項等等,公司相關業務人員在實際執行時,
須確實按照步驟操作,對下列各項作業逐一控管以免誤失:
| (1) |
受理申請及申請書件之審查 應請客戶填妥「全權委託投資申請書」及「客戶資料表」並
依客戶為自然人、法人或其它機構別,請客戶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後,核對客戶身分之真偽及所填寫申請書件資料有無錯誤或
遺漏,客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應婉拒其申請:
-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 法人或其他機構未能提出該法人或該機構出具之授權證者。
- 證期局及受任人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
- 證券自營商未經證期局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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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製作客戶資料表作業 |
| (3) |
指定投資經理人 |
| (4) |
瞭解客戶資力、投資經驗、投資目的需求、投資法令限制及風
險承受程度 |
| (5) |
議定委託投資資金金額 |
| (6) |
議定投資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 |
| (7) |
向委任人說明相關事項並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
| (8) |
指定或變更保管機構作業 |
| (9) |
指定或變更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 |
| (10) |
議定委託報酬與費用 |
| (11) |
契約生效日期與存續期間與解約 |
| (12) |
簽訂全權委託相關契約 |
| (13) |
對每一受託戶應分戶設帳 |
- 控管投資決策作業依投資分析、投資決定、投資執行、投資檢討等 四個步驟確實執行。
- 對帳、交割及帳務處理作業之控管
| (1) |
覆核交易明細作業 |
| (2) |
指示交割作業 |
| (3) |
會計作業 |
| (4) |
認股權行使作業 |
- 對委任人報告義務之控管
- 利益衝突與內線交易防制作業之控管
- 契約變更或終止、違約與營業保證金作業之控管
- 營業紛爭處理作業之控管
- 人員教育訓練
- 人員管理作業
六、提供客戶完善的服務
- 對委任人解說與定期訪談
- 依委任人別分戶記帳
- 委任人查詢資料服務
- 委任人資料之保存與保密
註:本會閱覽室備有全權委託相關契約範本,歡迎投資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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