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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親愛的投資人,您從事投資理財,是否因為工作太忙而覺得沒有足夠的時間來操作?或者,您覺得專業度不是很夠、資料蒐集不易,因此不容易做正確的投資判斷?或者,您希望能基於本身的投資理財目的及需求來委託投資理財專家「量身訂作」?現在政府已經開放投信、投顧業者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您如要委託專業的投信、投顧業者代為操作投資有價證券的話,請看看以下我們精心為您提供的參考指南:
壹、 全權委託投資與投資共同基金的差異
全權委託投資和共同基金同樣都是投資人委託投資專家操作投資有價證券,但共同基金是聚集多數投資人的資金而集體運用,並且依共同基金的募集發行計劃所定之投資標的與方針來進行投資操作;全權委託投資則係依委任人的個別需求或投資目的量身訂作投資範圍或標的,進行投資操作,以滿足不同投資人的個別需求及投資目的。以買衣服做比喻,投資共同基金就好像是買成衣;而全權委託投資就好像找裁縫師依自己的身材量身訂作衣服。
貳、 投資人可以委託的最低金額
由於全權委託投資是依照投資人個別的投資目的及需求量身規劃,再由理財專家進行投資操作,操作成本較高,因此須具一定規模之金額才適合做全權委託投資。依目前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金額必須達到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才可以全權委託投信或投顧公司進行投資操作。
參、 全權委託投信投顧業者投資證券的程序
一、 洽詢合意的投信或投顧公司
- 由於投信投顧公司要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先申請核准後,才可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證券。為確保您的權益,可向證期局或投信投顧公會洽詢哪些家投信、投顧公司已獲核准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再就所提供的名單中,挑選合意的投信或投顧公司委託操作。
- 選定擬委託操作的投信或投顧公司後,與該公司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同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 (1) |
投信投顧公司應將全權委託投資的相關事項製作成投資說明書,交付給您參考,而且簽約前您有七天以上的期間來審閱契約的全部條款內容及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
| (2) |
簽約前您要先瞭解自己的資力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需求以及所能承受風險的程度,並與受委託的投信投顧公司充分溝通,讓投信投顧業者依照您的個別需求,來規劃訂定最適合您的投資方針及投資範圍。 |
| (3) |
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時要注意約定下列事項: |
- 委託投資的金額
- 簽約後雙方可要求解約的事由及期限
- 投資的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以及變更的程序
- 投資人對於投資決策的授權以及限制
- 投資人對於資產運用指示權的授權以及限制
- 指定及變更投資經理人的程序及方法
- 指定及變更保管機構的程序及方法
- 指定及變更保管方式及收付方式的程序及方法
- 指定及變更證券經紀商的程序及方法
- 投信投顧公司對於投資人的相關資料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 投信投顧公司有定期及不定期向投資人報告投資執行情形的義務
- 委託報酬與費用的計算方式與交付的期間
- 契約的生效日期以及存續期間
- 契約當事人可變更或終止契約的事由
- 投信投顧公司對於重要事項變更時的通知義務及通知方法
- 委任關係終止後對於委託資產的處理方式
- 契約當事人違反契約規定時的處理方式
- 投信投顧公司受停業、撤銷或廢止核准處分後,對於委託資產的的處理方式
二、 由委任人選定金融機構擔任委託資產的保管機構並與該機構簽訂「委任契約」
委任人與投信或投顧公司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須指定符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的金融機構來保管委託投資資產,並且與該機構簽訂「委任契約」,由保管機構代理您辦理證券投資之開戶、款券保管、買賣交割或帳務處理等事宜。
三、 投資人在分別與受託操作公司及保管機構簽訂契約後,還須由三方當事人共同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確認委任人、受託操作公司(投信/投顧公司)與保管機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四、 保管機構代理投資人至指定的證券經紀商開立證券買賣帳戶
原則上是由委任人指定證券商,如果委任人沒有特別指定時,則可由投信投顧公司,於評估證券商的財務、業務、信用狀況,並考慮風險分散後,為委任人的利益指定證券商。
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開立的證券買賣帳戶是為了執行委任人的委託,由受託的投信、投顧公司作專業的投資決策及下單,並由保管機構辦理交割,與投資人其他未全權委託而自行操作、自行交割的自有帳戶有不同。
五、 委任人將委託投資現金或資產交付保管機構保管
六、 受託操作公司(投信/投顧公司)開始在約定範圍內全權代客操作投資證券

肆、投資人全權委託投資後的相關權益
一、 受託操作公司及保管機構有向委任人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義務
- 受託操作公司每個月應編製「委任人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寄送給委任人。
- 發生下列情形時,受託操作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委任人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寄送給委任人:
| (1) |
委託投資資產的淨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時。 |
| (2) |
委託投資資產的淨值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 |
- 保管機構應在每個月終了後五個營業日內,將上月的「買賣證券明細表」及「庫存資產狀況表」,送交給委任人及其受益人。
- 委任人得以書面或雙方約定的方式,向受託操作公司查詢有關的資料。
二、 受託操作公司從事投資操作,如有逾越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投資範圍時,應由受託操作公司就越權部分的款券,負履約交割責任,委任人無須對此部份負責。
三、發生紛爭的處理
投資人與受託操作公司間發生紛爭時,當事人可免費利用投信投顧公會的「調處中心」,以迅速、公平及合理的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紛爭。投信投顧公會設置的「調處中心」主要的特色如下:
- 調處委員主要是由學養豐厚的學者專家所組成,以期得以公正客觀的立場調處當事人的紛爭。
- 調解委員對於受理的爭議事件如果有利害關係時,應迴避參與調處。
-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處事務的人員,對於爭議事件應嚴守秘密。
- 調處中心對爭議事件之調處,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三、對委任人權益的加強保護措施-營業保證金的設置
- 營業保證金的繳存:受託操作公司應在申請換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執照前,依其實收資本額的大小,提存新台幣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營業保證金於金融機構,以提供委任人因受託操作公司違反契約而受到損害時賠償之用。
- 委任人聲請求償的程序 :
各位親愛的投資人,當您看完以上的說明,相信您對於要如何全權委託投信或投顧公司投資有價證券已有初步的認識,在您決定進行全權委託投資證券時,請記得慎選及委託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信、投顧公司,才能讓自己的投資權益獲得充分保障,成為一位智慧型的投資人,輕鬆享受委託專家投資的成果。
註:本會閱覽室備有全權委託相關契約範本,歡迎投資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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