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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全權委託投資人如何全權委託Q & A

基本觀念問題
A01. 什麼是全權委託投資?與買共同基金有什麼不同?
A02. 委託投信投顧業者投資操作與自己操作有什麼不同?委託投資操作較自已投資操作是否會增加額外的費用?
A03. 同一個委任人是否可以委託多家投信投顧業者代為投資操作?若可以,是否可以共用同一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下單買賣?
A04. 委託專家操作是否絕無風險?
A05. 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全權委託投信投顧業者代為投資操作?
A06. 委託投資資金的種類及金額是否有限制?
A07. 如果投資人委託的資產不是現金,而是以有價證券委託操作,其價值應如何計算?
A08. 委任人是否可以與其他人以共同出資的方式委託投信投顧業者代為操作投資?
A09. 我是上市公司董事,是否可以全權委託投信或投顧公司投資股票?
A10. 是否可以直接用委任人自行在證券商開立的帳戶作為全權委託投資證券之投資帳戶?
A11. 當受託操作公司發生有逾越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投資操作(稱越權交易)時,將由誰負責履約交割責任?
A12. 委任人與受任人因委託操作發生紛爭時,委任人如何尋求協助或處理?
A13. 如果委任的資金因受任人違反契約,致委任人權益受到損害時,委任人應如何求償?
A14. 證券商營業員是否可提供客戶名單給投信投顧業者做為推展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用?

與全權委託投資證券程序相關之問題
B01. 是不是每一家投信投顧業者都可以接受投資人全權委託買賣證券?
B02. 要如何知道哪些投信投顧業者已獲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B03. 委任人是否可自行指定保管機構及證券商?在指定保管機構及證券商時,有沒有須要特別注意的事情?
B04. 選定合意的投信投顧業者及保管機構後,接下來應如何進行全權委託投資證券?
B05. 現行很多業務都以簽訂制式契約的方式為之,如銀行、證券商的開戶契約,將來委任人全權委託投資證券時,與受任人及保管機構簽訂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委任契約是否也有制式契約可供使用?還是須由委任人分別與受任人及保管機構逐項約定之?
B06. 在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有沒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事情?
B07.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經簽訂後,是否可以變更契約內容如:投資經理人、委任金額、指定之證券商、投資範圍等?
B08. 可否在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到期前解約?是否須支付違約金或費用?

投資人委託投資證券後之相關權益問題
C01. 全權委託投資證券後,是否可以得知每月交易情形及投資績效?
C02. 全權委託投資證券後,遇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是由誰出席股東會?分配股利時,是分派給誰?辦理現金增資時,由誰行使認股權?
C03. 全權委託投資所獲利得之所得稅賦應由誰負擔?
C04. 證券商會依下單買賣金額的大小退還手續費,將來因全權委託投資證券所退還的證券商手續費是歸委任人所有?還是歸受託操作公司所有?

A01.
什麼是全權委託投資?與買共同基金有什麼不同?
「全權委託投資」也就是俗稱的「代客操作」,是由投資人(委任人)將一筆資金委託投信投顧業者(受任人),由投信投顧業者依雙方約定的條件進行證券投資。但投信投顧業者並不負責保管委託資產,而是由投資人自行指定的保管銀行負責保管並代投資人辦理證券投資之開戶、買賣交割等事宜,以確保投資人的權益。 全權委託投資與買共同基金同樣都是投資人委託專家操作投資證券,但這兩者有一些不同,買共同基金必須依共同基金募集發行計劃所定的方針與投資標的來進行投資操作;但全權委託投資則是依投資人的特定需求量身訂作,進行投資。
A02.
委託投信投顧業者投資操作與自己操作有什麼不同?委託投資操作較自已投資操作是否會增加額外的費用?
投信投顧公司為專業的證券資產管理業者,除聘有專業的人才以團隊運作方式為投資人服務外,更建立完善的制度來運作,例如:有系統的進行各項資訊的蒐集及整理、配置充分的軟硬體設備、以嚴密的四大投資流程作成投資決策及採縝密的風險控管制度等等。而一般投資人因受限於不夠專業、資訊不足、時間不夠充裕且情緒易受價格波動所影響,故操作績效通常比不上專家;至於全權委託投資證券較自行投資買賣所需額外增加的費用有支付給受任人的管理費及支付給保管機構的保管費。
A03.
同一個委任人是否可以委託多家投信投顧業者代為投資操作?若可以,是否可以共用同一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下單買賣?
同一個委任人可以委託多家投信投顧業者代為操作,但因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的戶名會載明委任人及受任人的名稱,故委託不同受任人代為操作時,應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各帳戶間不得互為款券劃撥,但投資人開始以資產委託操作及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終止移轉委任資產時,則不在此限。
A04.
委託專家操作是否絕無風險?
只要是投資就有風險。專家只是在投資的領域上較具專業與經驗,並且有系統的蒐集資訊加以分析研判作成投資決策,以降低投資風險。
A05.
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全權委託投信投顧業者代為投資操作?
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委託投信投顧業者投資操作,但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信投顧業者不能與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1.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或允許者。
2.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3.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4.法人或其他機構未能提出該法人或該機構出具之授權證明者。
5.證期局所屬員工及受任人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
6.證券自營商未經證期局許可者。
A06.
委託投資資金的種類及金額是否有限制?
委託投資的資產可以用現金委託,也可以用符合法令規定的可投資標的委託,例如:上市、上櫃的有價證券、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及定期存單、短期票券等。最低委託投資金額應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A07.
如果投資人委託的資產不是現金,而是以有價證券委託操作,其價值應如何計算?
如果投資人是以有價證券委託投信投顧公司操作,則必須與投信投顧公司約定價值認定基準日,再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的「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計算資產價值,並將價值認定基準日及委託資產價值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委任契約」上予以載明。
A08.
委任人是否可以與其他人以共同出資的方式委託投信投顧業者代為操作投資?
不可以,委任人應個別委託投信投顧業者從事投資。
A09.
我是上市公司董事,是否可以全權委託投信或投顧公司投資股票?
上市上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也可以全權委託投資股票,惟如約定之投資範圍包括委任人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10%以上股東之公司股票時,仍要遵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等規定。因此,委任人在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時,應將具有公司內部人身分之事實告知受任人,以便受任人能注意配合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投資操作。
A10.
是否可以直接用委任人自行在證券商開立的帳戶作為全權委託投資證券之投資帳戶?
不可以,應由保管機構代委任人至證券商另行開立一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下單買賣,該帳戶僅接受受任人下單買賣,委任人自行投資部分,不得透過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下單買賣。
A11.
當受託操作公司發生有逾越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投資操作(稱越權交易)時,將由誰負責履約交割責任?
應由受任人就越權交易部分之款券負履約交割責任,委任人無須對此負責。
A12.
委任人與受任人因委託操作發生紛爭時,委任人如何尋求協助或處理?
委任人除可尋求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外,亦可免費利用投信投顧公會設置的「調處中心」調處爭議,以迅速、公平合理的方式化解當事人間的紛爭。
A13.
如果委任的資金因受任人違反契約,致委任人權益受到損害時,委任人應如何求償?

委任人如因投信投顧業者違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約定而使其權益受到損害,除得透過和解、仲裁或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以獲得賠償外,為加強保障投資人,如投信投顧事業因被撤銷或廢止核准、解散、停止營業或資本減少破產等事由而停業,且委任人依其他途徑向受託投信投顧事業的財產強制執行而沒有獲得全部清償時,亦得依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之規定聲請求償。委任人聲請求償的程序如下圖:


A14.
證券商營業員是否可提供客戶名單給投信投顧業者做為推展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用?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證券商及其負責人、業務人員對於客戶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廿三條亦有類似之保密規定。因此,為避免造成投資人之困擾,證券商營業員除非經客戶以書面表示同意,或與客戶間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客戶權益無侵害之虞等情形外,原則上不可擅自將客戶之資料提供給投信投顧業者,否則將可能違反刑法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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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是不是每一家投信投顧業者都可以接受投資人全權委託買賣證券?

不是所有的投信投顧業者都可以經營全權委託業務,投信投顧業者要經營這項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核發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執照:

  1. 相當的資本額:投顧公司實收資本額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投信公司實收資本額須達新台幣三億元,且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2. 具有經營業務的能力: 投顧公司必須營業滿二年並具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能力;投信公司則因其主要業務為管理共同基金,性質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近,所以沒有最低經營年限的限制。
  3. 未遭受主管機關如下之處分: 最近二年未曾被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處分(包括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六個月以上之停業及撤銷營業許可),及最近半年未曾被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為警告之處分。
  4. 須提存營業保證金 : 應按實收資本額的級距提存一定金額的全權委託營業保證金,最低為新台幣一千萬元,最高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5. 其他經證期局規定應具備的條件。
B02.
要如何知道哪些投信投顧業者已獲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可以上投信投顧公會的網站(網址:www.sitca.org.tw)查詢
或打電話(02-25817288)向投信投顧公會洽詢。
B03.
委任人是否可自行指定保管機構及證券商?在指定保管機構及證券商時,有沒有須要特別注意的事情?

委任人可自行指定保管機構及證券商,如委任人不指定時,則由受任人代委任人選定;委任人在指定保管機構時,應注意該機構是否為符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且該銀行信用評等等級是否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者:

  1. 經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2. 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3. 經Thomson Bank Watch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C/D級或IC-C/D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或LC-BBB-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BW-3級或LC-3級以上。
  4. 經Fitch IBCA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5.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B04.
選定合意的投信投顧業者及保管機構後,接下來應如何進行全權委託投資證券?
應與選定的投信投顧公司及保管機構分別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委任契約,同時三方還要簽訂一份三方權義協定書以確定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B05.
現行很多業務都以簽訂制式契約的方式為之,如銀行、證券商的開戶契約,將來委任人全權委託投資證券時,與受任人及保管機構簽訂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委任契約是否也有制式契約可供使用?還是須由委任人分別與受任人及保管機構逐項約定之?
投信投顧公會訂有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委任契約範本及全權委託三方權義協定書範本,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定,委任人可以參考使用。
B06.
在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有沒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事情?

投信或投顧公司應派專人解說,同時提供一份「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以使委任人充分了解相關事項,並就雙方所討論的操作方針、範圍等事項,草擬一份「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草案,給委任人有七天以上的時間審閱契約內容。 「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全權委託投資之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委任人、受任人、保管機構之法律關係及運作方式等事項。
  2. 受託操作公司運用資金從事全權委託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
  3. 受託操作公司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學歷與經歷。
  4. 受託操作公司最近二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5. 受託操作公司有無因辦理投資顧問、投資信託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發生紛爭及其處理情形之說明。
B07.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經簽訂後,是否可以變更契約內容如:投資經理人、委任金額、指定之證券商、投資範圍等?
委任人及受任人可經由書面同意變更契約內容,但要注意變更事項如與保管機構有關(例:委任金額),則應同時修訂委任契約及三方權義協定書之約定內容。
B08.
可否在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到期前解約?是否須支付違約金或費用?
可以提前解約,至於提前終止契約是否須支付違約金或費用,則視提出解約的時點為何而定,如在簽約後七日內要求終止契約,受任人將不收管理費,但這七日中如果受託操作公司已經下單進行買賣,則委任人仍須負擔所有交易行為所需之交易手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委任人如在簽約日起七日後要求提前終止契約者,則應負擔受任人已運用委託投資資金期間之委託報酬、交易手續費、稅捐、相關費用及依契約約定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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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全權委託投資證券後,是否可以得知每月交易情形及投資績效?

受任人應於每月終了後七個營業日內製作「資產交易紀錄」及「委任投資資產現況報告書」送交委任人;每年終了後十五個營業日內製作「委任投資資產負債報告書」及「損益報告書」送交委任人。此外,當操作資產之淨值發生減損達原委託資金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受任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製作「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交委任人;之後每達較前次減損報告所示資產淨值之百分之十以上時,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製作「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交委任人。

C02.
全權委託投資證券後,遇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是由誰出席股東會?分配股利時,是分派給誰?辦理現金增資時,由誰行使認股權?
全權委託投資所開立的投資帳戶係以委任人為開戶名義人,因此,在所投資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名簿上,所載股數係將所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買進之股數與委任人自己買進之股數合併計算。遇有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其出席股東大會表決權,是由委任人自行行使;發行公司分配股利時,不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則會依持股比例分配到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委任人自行投資買賣的帳戶;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之認股權也是按各帳戶原持有股數比例,由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受任人及委任人行使認股權。
C03.
全權委託投資所獲利得之所得稅賦應由誰負擔?
受任人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金進行投資操作所生的利得與虧損均歸屬委任人,其屬於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免繳證券交易所得稅;屬於股利所得及利息所得部分,委任人須依所得稅法規定,將其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C04.
證券商會依下單買賣金額的大小退還手續費,將來因全權委託投資證券所退還的證券商手續費是歸委任人所有?還是歸受託操作公司所有?
證券商定期結算所退還的手續費應歸委任人所有,同時作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買賣成本減項,受託人必須在每月送交給委任人的年、月報中揭示證券商退還之手續費金額。

 

註:本會閱覽室備有全權委託相關契約範本,歡迎投資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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