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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權委託投資 |
| 俗稱的「代客操作」,是由投資人(委任人)將一筆資產(可包含現金、股票或債券)委託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受任人),由投顧/投信公司的專業投資經理人依雙方約定的條件、投資方針、客戶可忍受的風險範圍等進行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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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人 |
| 將資金委託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操作管理之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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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任人 |
| 接受投資人委任代為操作管理其委託資金(產)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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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機構 |
| 在代客操作運作下,為確保基金資產之獨立性及安全性,資產不交由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保管,而由符合財證部規定之資格條件之信託業者或銀行保管,該等機構之工作係依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指示從事委任資產之保管、處分,並辦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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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
| 由投資人與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簽訂之契約,委託投顧/投信公司操作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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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契約 |
| 投資人與委任金融機構簽訂「委任契約」來保管其委託投資的資產及代理投資人辦理買賣證券之相關開戶、交割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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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權義協定書 |
| 由投資人(委任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受任人)及保管機構三方共同簽定,以確認三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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