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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認定與提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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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北市勞工局、行政院勞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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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新制之勞工年滿60歲,無論退休與否皆可領取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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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結清年資,係指勞退新制實施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其適用勞退新制前保留之工作年資,勞雇雙方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協議將該保留之年資予以結算,結清年資之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另須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行後始得結清年資,並得自儲存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應結清所需費用(檢附協議書、新舊制意願徵詢表、中央信託局之結清勞工舊制年資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報本局審核),結清年資費用之給付期限為30日。 如未依上述規定之辦理結清年資者,則不生結清年資之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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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舊制年資並非可攜式之年資。 勞基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勞工一旦請辭,其年資即屬中斷;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必須是選擇新制後之年資才有離職攜帶的可能;而保留之舊制年資,勞工仍應繼續於原單位工作至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之退休要件,始可向雇主請領該段舊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 勞工得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依前述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勞基法第53條、57條、新制施行細則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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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如無上述情形者,可逕送中央信託局辦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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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一年內調整退休金之提繳率,以2次為限。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新制第15條及施行細則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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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者,若其不願繼續提繳時,應提前通知雇主,並由雇主填寫停止提繳申報表繳送勞保局,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自願提繳部分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者,視同停止提繳。(新制細則第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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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部份可上勞保局網站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或向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申辦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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