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退常見問
 

請領相關

(資料來源:台北市勞工局、行政院勞委會)

 
  Q.勞工何時可以請領退休金?

選擇舊制之勞工,依舊制提領退休金。

選擇新制之勞工年滿60歲即可領取月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一次請領,年資滿15年者可依個人專戶累積金額扣除延壽年金保險費(依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後每季請領3個月退休金。(勞基法第53條規定及新制第24條規定)

  Q.勞工60歲請領退休金時,是否須繳稅?

退休金屬於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詳細規定請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

  Q.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或於請領月退休金期間中途死亡時,剩餘金額如何處理?

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新制第26條)

  Q.請領退休金遺族之順位?


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是以,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指定請領人持憑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者,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惟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