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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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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北市勞工局、行政院勞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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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舊制之勞工,依舊制提領退休金。 選擇新制之勞工年滿60歲即可領取月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一次請領,年資滿15年者可依個人專戶累積金額扣除延壽年金保險費(依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後每季請領3個月退休金。(勞基法第53條規定及新制第24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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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屬於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詳細規定請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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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新制第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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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是以,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指定請領人持憑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者,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惟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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