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制度」係指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與勞工之退休金,其又分為新制與舊制。
新制:為改善勞工退休舊制諸多弊端,「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稱新制)於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後,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工作者,只要有工作的任何時間,雇主就必須按月提撥勞工薪資至少6%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政府核准實施的年金保險專戶,就像每個月將錢存到員工的「撲滿」裡,即使轉換工作,退休金帶著走(即「可攜式」的退休金制度),年資仍然繼續累積,解決勞基法舊制年資中斷,「看得到、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勞工只要年滿60歲以上者,即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如提繳之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之工作年資未滿15年時,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舊制: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由雇主依每月申報之薪資總額提撥2%~15%之金額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當中,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中央信託局辦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然由於國內多屬中小企業型態,加上勞工經常換工作,所以許多勞工在退休後經常會領不到退休金。
現行事業單位提存於中央信託局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事業單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按月所提撥,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係為未來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可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預為準備的制度。
該準備金係採責任準備精神,其提撥率則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但,因僅係準備金性質,因此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所以該制度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資金壓力而設,其數額多寡並未影響雇主支付勞工退休金之標準,亦未影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
新制退休金分為個人退休金帳戶與年金保險制兩種,個人退休金帳戶是由勞工與雇主每月固定提撥薪資比例,勞工最多每月自願提撥薪資6%並享賦稅優惠,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扣除;雇主最少須提撥勞工薪資6%並存入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
此帳戶由勞保局負責統籌規劃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政府提供最低保證收益。
個人帳戶制的優點是︰
不怕換工作;
不怕公司倒閉;
瞭解個人退休金之存儲情形,利於老年規劃;
工作年資高者,領取額度將比舊制多;
有能力額外提撥6%的人,還可以節稅,退休時領取雙倍。
而「年金保險制」,由事業單位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商品。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必須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之要件:僱用勞工人數達200以上,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一半以上勞工同意,而且初次申請時有一半以上的勞工選擇參加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制」,是對於僱用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可採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的年金保險。
選擇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人數如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對於不願選擇年金保險但選擇新制的勞工,則雇主必須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帳戶制。
原則上大型企業勞工選擇舊制較為有利,中、小企業勞工則選擇新制較為有利,但仍會因勞工年齡及年資狀況而有所不同,惟選擇舊制之勞工可於5年內改為新制,選擇新制之勞工未來則不能改回舊制。原適用舊制的勞工,在94年7月1日新制開始實施前一日仍未選擇,則仍繼續適用舊制。
勞工應自行考量能否於目前服務之單位繼續服務而達到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之自請退休要件,亦即若可於同一單位服務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是不論年齡服務25年以上,得向雇主請領舊制退休金者,則可考慮選擇舊制;如勞工中途可能會離職或被資遣而換工作,則無法成就自請退休要件領得舊制退休金者,新制可攜式退休金較適合,此外,若勞工目前已達可請領勞基法第55條規定上限45個基數之退休金額度時,選擇新制亦較有利。
勞退新制是規範個別雇主對於勞工應有的退休金給付義務,並不會影響勞保條例的權益。因此,勞工老年退休會有雙重保障,一為雇主給付之退休金,一為勞保之老年給付。
依新制第7條規定,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係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之行業。(新制第7條、勞基法第3條)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均適用新制,並無排除定期契約工、臨時人員及工讀生,勞工於試用期間仍必須要提撥。(新制第7條)
外國籍勞工並不適用新制,僅適用舊制勞基法之退休規定。若身份改變為本國籍後,自然有權可以選擇適用新制,舊制年資即屬於保留年資,並無承認之疑慮。
依新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之勞工,雇主應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基此,失業之勞工無法辦理自願提繳。
雇主與勞工所提撥之款項是否提存於同一帳戶,尚無相關辦法依循,但基於行政作業便捷之立場,應該會以同一帳戶存儲。(新制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
凡受雇主僱用之勞工,無論是否領取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雇主仍應為其按月提撥退休金。
勞工一旦有提供勞務即有貢獻,所以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後再度受僱,雇主仍應提撥足額退休金。
選擇新制之勞工年滿60歲,無論退休與否皆可領取退休金。
所謂結清年資,係指勞退新制實施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其適用勞退新制前保留之工作年資,勞雇雙方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協議將該保留之年資予以結算,結清年資之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另須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行後始得結清年資,並得自儲存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應結清所需費用(檢附協議書、新舊制意願徵詢表、中央信託局之結清勞工舊制年資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報本局審核),結清年資費用之給付期限為30日。
如未依上述規定之辦理結清年資者,則不生結清年資之法律效果。
原則上舊制年資並非可攜式之年資。
勞基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勞工一旦請辭,其年資即屬中斷;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必須是選擇新制後之年資才有離職攜帶的可能;而保留之舊制年資,勞工仍應繼續於原單位工作至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之退休要件,始可向雇主請領該段舊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
勞工得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依前述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勞基法第53條、57條、新制施行細則第12條)
結清年資之勞工職稱如為副經理、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裁、總裁或結清費用給付標準優於勞基法之規定者,事業單位應檢附協議書、新舊制意願徵詢表、中央信託局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報本局審核後,由本局轉由中央信託局開立支票給付。
反之,如無上述情形者,可逕送中央信託局辦理申請。
依新制第14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而每月工資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應計算在內,包含加班費、伙食津貼、交通津貼、業績獎金等非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之經常性給與,並非只有底薪或投保薪資。(新制第14條)
雇主原則上應按相同提撥率提繳,若對其所屬勞工欲制定不同之提撥率時,應依規定向勞保局申報。
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之工資定義認定之。(新制第3條、勞基法第2條)
按舊制勞基法之規定,勞工於成就退休條件後,始有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且退休金有法定之計算標準,若雇主提撥金額不足時,自然必須籌措補足。但新制係採個人專戶存儲,倘若雇主未足額提繳時,勞工得依新制第31條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7條、新制第31條)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向勞保局申報調整工資並無次數限制。
惟一年內調整退休金之提繳率,以2次為限。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新制第15條及施行細則第15條)
勞工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者,若其不願繼續提繳時,應提前通知雇主,並由雇主填寫停止提繳申報表繳送勞保局,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自願提繳部分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者,視同停止提繳。(新制細則第21條)
舊制不足額提撥部份,地方政府將於五年內督促雇主按月提撥,但不是提撥至個人專戶,而是提撥至中央信託局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
新制部份可上勞保局網站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或向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申辦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不能,因為舊制係「準備金性質」,財產屬於雇主,如勞工未達退休條件,雇主則無須給付;新制是「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有。
選擇舊制之勞工,依舊制提領退休金。
選擇新制之勞工年滿60歲即可領取月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一次請領,年資滿15年者可依個人專戶累積金額扣除延壽年金保險費(依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後每季請領3個月退休金。(勞基法第53條規定及新制第24條規定)
退休金屬於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詳細規定請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
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新制第26條)
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是以,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指定請領人持憑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者,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惟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
依新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雇主於徵詢勞工是否實施年金保險制時,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除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外,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亦即同一事業單位可出現二制度並存之情形。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除得依其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選擇將已提存之退休金繼續保留於個人之專戶外,亦得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反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勞工得將原已提繳之年金保險繼續保留外,亦得選擇將其年金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所領取退休金,領取時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惟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就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規定,勞工自提之退休金於領取時,並不列入退職所得,即不列入所得課稅。
為了提供參加勞工退休金新制的數百萬勞工,多一項查詢勞退金管道,一起監督雇主提撥,勞保局與土銀、玉山、台新、台北富邦四家銀行合作,發行「勞動保障卡」,辦卡後只要隨時到發卡銀行自動櫃員機查詢,「一指」就可以掌握最新退休金帳戶金額。其次,辦卡時,可以選擇是否兼具信用卡功能,不會有強迫辦信用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