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31新成立基金資料表
*資料來源: 各投信公司
序號類型
代號
基金
統編
基金名稱基金成立日經理人姓名基金
種類
投資
地區
投資標的基金可發行總額度基金計價幣別基金申購
手續費率
基金買回
手續費率
管理費率保管費率基金收益
分配規定
保管銀行
(國內)
1AH2100719668玉山未來全球算力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20260824楊立楷跨國投資指數股票型_股票型中華民國、美國、日本、英國、法國、瑞士、德國、荷蘭、南韓、西班牙、義大利及其他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之國家。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訂者,從其規定。貳佰億TWD申購手續費(含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2%,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為每申購基數新臺幣5000元(含集保公司申購處理服務費,不含參與證券商收取之手續費用)買回手續費(含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2%,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現行之買回手續費為每買回基數新臺幣5000元(含集保公司買回處理服務費,不含參與證券商收取之手續費用)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捌零(0.80%)之比率(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壹佰億元(含)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貳壹(0.21%)之比率計算;(2)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壹佰億元時,除收取前述(1)之報酬外,另就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壹佰億元部分,按每年百分之零點壹捌(0.18%)之比率計算。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AL2200721290統一股債傘型基金之統一美國公債量化增益主動式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20260811葉尚鑫跨國投資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_債券型主要投資於國內外債券等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外政府公債.公司債等貳佰億TWD最高2%最高2%新臺幣200億元含以下0.80%/超過新臺幣200億元之部分0.70%新臺幣200億元含以下0.10%/超過新臺幣200億元之部分0.08%收益分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AL2100721313統一股債傘型基金之統一前沿科技主動式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20260811郭智偉跨國投資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_股票型主要投資於國內外股票等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之股票等貳佰億TWD最高2%最高2%新臺幣100億元含以下1.4%/超過新臺幣100億元之部分1.2%0.155%收益分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AL2100672586復華全球未來50主動式ETF基金20260820胡家菱跨國投資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_股票型全球主要投資於預期未來獲利成長潛力佳的全球股票貳佰億TWD最高不得超過該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2%最高不得超過該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2%1.20%~1.40%0.10%~0.14%詳公開說明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AH2100719359中國信託台日韓PCB ETF基金20260824葉松炫跨國投資指數股票型_股票型台灣、日本、韓國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特別股)、興櫃及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商品ETF、槓桿型ETF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以及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訂者,從其規定。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槓桿、反向、商品、期貨、商品等類型)以及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訂者,從其規定。貳佰億TWD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2%買回手續費(含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2%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0.75%之比率計算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0.1%之比率計算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不予分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AA200719180A台新全球AI電力基金(累積A)新台幣20260820林禹全跨國投資股票型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臺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ETF壹佰億TWD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3%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1%2%0.27%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再另行分配收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AA200719180B台新全球AI電力基金(後收NA)新台幣20260820林禹全跨國投資股票型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臺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ETF壹佰億TWD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3%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1%2%0.27%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再另行分配收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AA200719180C台新全球AI電力基金(累積A)美元20260820林禹全跨國投資股票型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臺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ETF壹佰億USD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3%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1%2%0.27%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再另行分配收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AA200719180D台新全球AI電力基金(後收NA)美元20260820林禹全跨國投資股票型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臺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ETF壹佰億USD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3%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1%2%0.27%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再另行分配收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AH2100719554大華銀韓國KOSPI 50 ETF基金20260812賴昱廷跨國投資指數股票型_股票型國內外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存託憑證、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含槓桿及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貨幣市場工具。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上市及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槓桿及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貨幣市場工具。貳佰億TWD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本基金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參(0.30%)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所訂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本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伍拾億元(含)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壹肆(0.14%)之比率計算。2、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伍拾億元時,且低於新臺幣壹佰億元(含)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壹貳(0.12%)之比率計算。3、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壹佰1、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含)後,經理公司得依收益評價日(即每年6月及12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裁量決定是否分配收益。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地區)以外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地區)以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6月及12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因應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如欲查詢新成立基金之基金經理人相關資訊,請洽各投信公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