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華大中華中小策略基金 |
Fuh Hwa Greater China Mid & Small Cap |
2010/12/27 |
1688 百萬元 (2023/08/31) |
TWD |
大中華股票 |
Greater China Equity |
(一)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 承銷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 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 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 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 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 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 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 組織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 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 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香港、中國大陸、新加坡、日本、韓 國、美國、英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 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 場( 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 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認購(售) 權證、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受益 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商 品 ETF 及槓桿型 ETF)或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或符合 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由國家或機 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不含金融資 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 品);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 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三)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 後,投資於中華民國與國外地區之 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 資於大中華地區之中小型股票或存 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四)第(三)款所稱大中華地區之中小型 股票或存託憑證,係指: 1、香港、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證券 交易市場交易之中小型股票或 存託憑證。 2、營收(或利潤)百分之五十以上 來自前目地區之企業或依據彭 博資訊系統顯示所承擔之國家 風險來自前目地區之企業所發 行,且於本項第(二)款所列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交易之中小型股 票或存託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