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復華新興市場企業債券ETF基金 |
| Fuh Hwa Emerging Market Credit Bond ETF |
| 2018/11/02 |
| 25422 百萬元 (2025/12/31) |
| TWD |
| 環球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
| Global Emerging Markets Corporate Bond |
| 各子基金自上櫃日起,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2)各子基金為投資於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或因應標的指數複製策略所需,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及符合美國Rule144A規定之債券,並應依金管會民國106年5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158981號令規定辦理。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各子基金所持有之債券,是否符合前述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以投資當時之狀況為準。(3)因發生申購/買回失敗之情事,致各子基金不符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該子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比例。(4)因發生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20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致該子基金不符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者,應於該情事結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該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比例。(5)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A.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B.任一或合計投資達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罷工、暴動、戰爭、政治動亂、金融危機、石油危機、當地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當地十年期政府公債殖利率或銀行間隔夜拆款利率單日變動三十個基點(Basis Point)以上或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變動五十個基點以上等)、法令政策變更(如限制或縮小債券期貨漲跌停幅度、實施外匯管制而影響資金進出與流動性等)或有不可抗力情事。(6)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6條第2項第1款之比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