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潔淨能源ETF基金 |
| Franklin Templeton SinoAm GblClnEngy ETF |
| 2022/01/12 |
| 409 百萬元 (2026/01/31) |
| TWD |
| 行業股票 - 替代能源 |
| Sector Equity Alternative Energy |
|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將本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普全球潔淨能源精選指數」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為達成前述操作目標,基金擬以完全複製法為原則進行管理,本基金自上市日起,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含)以上。另為符合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及資金調度之需要,本基金得投資於其他與標的指數相關之有價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使基金投資組合整體曝險儘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規模之100%。(2)如因發生申購/買回失敗或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之情事,導致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之比重,不符前述1.(1).投資比例之限制者,應於該情事結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1.(1).規定之比例。(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1.(1).所列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A 在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B 任一或合計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20%(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或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或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如實施外匯管制、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或 C.美元兌新臺幣匯率單日漲跌幅達5%(含)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跌幅達8%(含)以上者。(4)俟前述 B.、C.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1.(1)之比例限制。(5)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踨標的指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