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邦全球ESG綠色電力ETF |
| Fubon ESG Green Energy ETF |
| 2022/10/12 |
| 206 百萬元 (2026/01/31) |
| TWD |
| 行業股票 - 替代能源 |
| Sector Equity Alternative Energy |
| (一)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與國外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認購(售)權證、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指數型、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政府公債等有價證券、貨幣市場工具以及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包括期貨及選擇權等。2.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主要包含:(1)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外有價證券包括中華民國境外之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槓桿型ETF及反向型 ETF)、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2)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3)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詳如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1頁。3.自上市日起,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上,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或已公告將於指數調整納入之新成分股,為符合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及資金調度需要,本基金得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或以股價指數為標的指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股權相關之證券相關商品及外國發行或交易與股價指數、股票或指數股票型基金具連結性之證券相關商品),以使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分股加計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曝險,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百。4.因發生申購失敗、買回失敗之情形,導致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的比重,不符前述3.規定之投資比例之限制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3.規定之投資比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