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2.基金績效評比(晨星)
晨星
*資料以該公司公告為準 *特稿專區 *資料來源: 晨星(MorningStar)
【基金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 復華5至10年期投資等級債券指數基金-美元
基金英文名稱 Fuh Hwa 5-10 Y Invmt Grade Bd Idx USD
成立日期 2019/09/04
基金規模 805 百萬元 (2026/07/31)
計價幣別 USD
基金類型 環球多元化債券
基金英文類型 Global Diversified Bond
投資標的 (一)各子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營業日起,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2.因發生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致該子基金不符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者,應於該情事結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該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4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比例。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1)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罷工、暴動、戰爭、政治動亂、金融危機、石油危機、當地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當地十年期政府公債殖利率或銀行間隔夜拆款利率單日變動三十個基點(Basis Point)以上或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變動五十個基點以上等)、法令政策變更(如限制或縮小債券期貨漲跌停幅度、實施外匯管制而影響資金進出與流動性等)或有不可抗力情事。4.俟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4條第2項第3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14條第2項第1款之比例限制。(二)各該基金為投資於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或因應標的指數複製策略所需,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及符合美國Rule144A規定之債券,並應依金管會民國107年9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350501號令規定辦理。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各該基金所持有之債券,是否符合前述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以投資當時之狀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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