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號 | 公司名稱 | 金管會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違規事實 | 法令依據 | 處分內容 |
A0022 | 復華投信 | 20250114 |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2271號 | 邱OO君於擔任復華投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各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 違反投信投顧法第59條第1款及第71條第1項、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第19條之1及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5項準用第2項之規定。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邱OO君之職務。 |
A0037 | 國泰投信 | 20250114 | 金管證投字第11303602561號裁處書 | 李OO君於擔任國泰科技生化基金之基金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並於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李OO君之職務。 |
A0012 | 華南永昌投信 | 20240705 |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33161號 | 金管會檢查局於112年10月30日至同年11月8日對華南永昌投信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前基金經理人O君向公司自承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 投信投顧法第69條授權所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華南永昌投信停止O君6個月執行業務,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
A0037 | 國泰投信 | 20240418 | 金管證投字第11203658801號 | 金管會檢查局於112年8月14至25日對國泰投信進行一般檢查,發現吳OO君擔任國泰人壽全權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台股九)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股票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9條第1款及第71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第19條之1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款第5項準用第2項規定。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解除受處分人吳OO君之職務。 |
A0008 | 保德信投信 | 20230912 | 金管證投字第11203842391號 | 金管會查核保德信投信基金(或投資)經理人與保德信公司所經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下稱全委帳戶)交易情形,並於112年1月5日至13日對保德信投信進行一般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賴○○於擔任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及全委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 | 命令保德信投信解除受處分人賴○○之職務。 |
A0010 | 富邦投信 | 20230912 | 11203453861 | 金管會查核富邦投信基金經理人與該公司所經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情形,並於111年12月8日至12月20日對富邦投信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林○○擔任富邦投信之基金經理人期間,有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並有利用職務之便,透過公司資源拜(電)訪上市櫃公司、詢問證券商等方式找尋標的、看漲題材,惟未運用於經管基金下單,僅於他人帳戶下單之情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 | 命令富邦投信解除受處分人林○○君之職務。 |
11203453862 | 金管會查核富邦投信基金經理人與該公司所經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情形,並於111年12月8日至12月20日對富邦投信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賴○○擔任富邦投信之基金經理人期間,有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並有利用職務之便,透過公司資源拜(電)訪上市櫃公司等方式找尋標的、看漲題材,惟未運用於經管基金下單,僅於他人帳戶下單之情事。另,賴○○擔任富邦投信股權投資部研究員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利用特定人帳戶同日或前一日買賣與其拜訪上市櫃公司或晨會報告標的相同之情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 | 命令富邦投信解除受處分人賴○○之職務。 |
A0007 | 瀚亞投信 | 20220728 | 金管證投字第11003708511號 | 受處分人劉OO於106年9月1日起擔任瀚亞投信投資長職務,任職期間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並利用投資長職權指示基金及全委經理人先為投資決定買賣特定股票再作成分析報告,俾得以與他人帳戶同日交易標的相同。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 | 命令瀚亞投信解除受處分人劉OO之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