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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號公司名稱金管會發文日期發文字號違規事實法令依據處分內容
A0008保德信投信20230912金管證投字第11203842391號金管會查核保德信投信基金(或投資)經理人與保德信公司所經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下稱全委帳戶)交易情形,並於112年1月5日至13日對保德信投信進行一般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賴○○於擔任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及全委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保德信投信解除受處分人賴○○之職務。
A0010富邦投信2023091211203453861金管會查核富邦投信基金經理人與該公司所經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情形,並於111年12月8日至12月20日對富邦投信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林○○擔任富邦投信之基金經理人期間,有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並有利用職務之便,透過公司資源拜(電)訪上市櫃公司、詢問證券商等方式找尋標的、看漲題材,惟未運用於經管基金下單,僅於他人帳戶下單之情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命令富邦投信解除受處分人林○○君之職務。
11203453862金管會查核富邦投信基金經理人與該公司所經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情形,並於111年12月8日至12月20日對富邦投信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賴○○擔任富邦投信之基金經理人期間,有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並有利用職務之便,透過公司資源拜(電)訪上市櫃公司等方式找尋標的、看漲題材,惟未運用於經管基金下單,僅於他人帳戶下單之情事。另,賴○○擔任富邦投信股權投資部研究員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利用特定人帳戶同日或前一日買賣與其拜訪上市櫃公司或晨會報告標的相同之情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富邦投信解除受處分人賴○○之職務。
A0007瀚亞投信20220728金管證投字第11003708511號受處分人劉OO於106年9月1日起擔任瀚亞投信投資長職務,任職期間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並利用投資長職權指示基金及全委經理人先為投資決定買賣特定股票再作成分析報告,俾得以與他人帳戶同日交易標的相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瀚亞投信解除受處分人劉OO之職務。
A0042施羅德投信20210901金管證投字第1100363675號函公司前業務人員皮○○於109年7月至109年12月間以公司電話透露其所管理之○○帳戶或所協管之○○基金之相關股票投資或持股部位情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施羅德投信停止皮○○3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A0009統一投信20210422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61號函闕OO於109年度擔任統一投信專戶管理部部門主管,兼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統一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員買進OO股票,並指示勞工退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協管投資經理人孫OO約訪OO公司人員,及指示研究員俞OO配合出具訪談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引用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且該報告欠缺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孫OO配合受處分人指示運用勞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經受處分人及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另一協管投資經理人郭OO同意後,持續下單買進OO股票,並於最後買進日起3個營業日後即出清持股,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命令統一投信解除受處分人闕OO之職務。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62號函孫OO於109年度擔任勞動部勞工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統一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協管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惟專戶管理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闕OO,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員買進OO股票,並指示受處分人約訪OO公司人員,及指示研究員俞OO配合出具分析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引用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受處分人配合闕OO指示運用勞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協管投資經理人郭OO同意後,持續下單買進OO股票,並於最後買進日起3個營業日後即出清持股,上開交易足以損害客戶權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命令統一投信停止孫OO1年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至111年5月15日止。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63號函郭OO於109年度擔任勞動部勞工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統一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協管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惟專戶管理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闕OO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員買進OO股票,並指示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另一協管投資經理人孫oo約訪OO公司人員,及指示研究員俞OO配合出具分析報告後,由孫oo依闕oo指示運用勞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經闕oo及受處分人同意後,持續下單買進OO股票,並於最後買進日起3個營業日後即出清持股,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9條第2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命令統一投信停止郭OO3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止。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64號函俞OO於109年度擔任統一投信投資研究員期間,於109年0月0日製作OO公司之訪談報告,該報告內容查有顯然欠缺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情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9條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規定。命令統一投信停止俞OO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至110年6月15日止。
A0016群益投信20210422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761號群益投信資產管理部部門主管謝OO,兼任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群益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買進OO股票,並指示有該產業權限之協管投資經理人下單,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引用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受處分人謝OO之職務。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762號林OO於109年擔任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群益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之協管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接受群益投信資產管理部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謝OO指示買進OO股票,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引用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命令群益投信停止受處分人林OO 3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止。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763號湯OO於109年擔任群益投信投研部研究員期間,於負責製作OO股票投資分析共用報告時,其報告內容核有顯然欠缺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之情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9條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命令群益投信停止受處分人湯OO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至110年6月15日止。
A0022復華投信20210422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81號函邱OO於109年擔任復華投信全權委託投資部門主管,兼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復華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卻配合接受其非有權指示之人員買進OO股票,並指示研究員配合出具研究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作成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命令復華投信解除受處分人邱OO之職務。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82號函劉OO於109年度擔任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復華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卻配合接受其非有全指示之人員買進OO股票,並指示研究員配合出具研究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作成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上開交易足以損害客戶權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7條第1款、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命令復華投信停止劉OO1年業務之執行,期間110年5月16日至111年5月15日止。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83號函陳OO於109年度擔任復華投信全權委託投資部門研究員期間,於109年0月0日製作買進OO股票之研究分析報告,其報告內容核有顯然欠缺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情事。證證券投資信託顧問法第59條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規定。命令復華投信停止陳OO業務之執行2個月,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5日止。
A0005元大投信20210118金管證投字第11003601561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00360156號裁處書金管會109年6月29日至7月9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業務缺失: 一、前基金經理人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其關係戶於該基金從事個股交易期間,有同日買賣相同股票情事,且未向公司申報。 二、辦理客戶資料審查及風險評估作業,對屬同一交易代理人,或留存同一通訊地址、同一聯絡電話、同一電子郵件之關聯客戶,未納入客戶風險評估項目風險因素;既有客戶基本資料表內容填列有欠完整或未查證,影響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之正確性。 四、辦理利害關係公司之申報與控管,有監察人未申報其配偶擔任董事之企業情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罰鍰60萬元、停止前基金經理人吳君一年業務之執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