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44號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及境外基金投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投資比率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別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二、境外基金之投資組合不得以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為主要的投資地區,其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中央銀行、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