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報請勞動部核准後,可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2.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勞退新制施行後,選擇新制之勞工於工作期間,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並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3.適用對象

(1)

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包括定期契約工、工讀生等。但依私校法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2)

自願提繳對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基法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雇主得自願為其提繳,其亦得個人自願提繳。

4.賦予勞工制度選擇權

新制施行前,原適用勞基法勞工,於新制施行後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得就新舊勞工退休制度擇一適用,但選擇新制後就不能再選回舊制,選擇舊制者,於民國99年6月30日前仍可選擇新制,但之後不得再變更選回舊制。新制施行後離職再受僱者,則適用新制。

5.雇主提繳率下限為每月工資6%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如採用年金保險,其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亦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6.勞工自願提繳享有稅賦優惠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降低課稅金額及稅率級距。

7.仍得支領資遣費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擁有新舊兩制的勞工,資遣費分二段計算,舊制年資依勞基法標準計算(每年1個月),新制依勞退條例標準計算。

8.即使在職,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

新制實施後,想要領退休金,不管是否仍在職,只要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9.投保延壽年金,保障長壽生活

勞工存活年限超過所定之平均餘命時,為維持其後續生活,規定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來投保年金保險,做為超過領取退休金當時所預定平均餘命以後期間之生活來源。

10.遺屬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11.雇主經營成本明確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經營成本明確易估計,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而藉故資遣、解僱員工之勞資爭議,有利企業競爭力之提升。

12.保證勞工退休金最低收益

未來個人退休金專戶的收益情形可能受投資結果所影響。但依勞退條例規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也就是說,即使在最差的情況下,未來勞工領取退休金時,除了歷年提繳的累積本金外,保證至少都會有等同銀行2年期定存利率的收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一、退休要件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一)

自請退休(勞基法第53條)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 工作25年以上者。
  3.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已符合退休規定者,亦應給予退休並依同法第55條規定發給退休金,雇主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

(二)

強制退休(勞基法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65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如勞工符合強制退休要件者,且同時符合勞基法第11條得終止勞動契約情事時,雇主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應依法以退休方式處理。

二、退休金給付標準

勞基法退休金之給與標準規定於同法第55條,計算規定如下:

(一)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障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加給20%。

  1. 有關「基數」的標準,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給,即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平均工資。
  2. 所謂「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適用前後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採「分段計算」方式,適用前依當時適用的法令,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退休規定或由勞雇協商決定,至於適用後則依勞基法規定給與標準計算(勞基法第84條之2)。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網站)

一、「年金」的基本概念

「年金」,簡單地說,是指一種定期性、持續性的給付,無論是按年、按季、按月或按週給付,都可稱為年金。

二、「國民年金」的基本概念

「國民年金」是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依規定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三、開辦「國民年金」的理由及意義

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延長,出生率下降,老年人的人數和比例呈現顯著成長,早已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稱的高齡化社會,依據推估,至民國115年時,老年人口將占全國人口20%。而隨著社會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家庭扶持老人之傳統功能漸趨式微,子女供養老人比例逐年下降,因此提供國民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保障,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重要之一環。

以往我國有勞保、軍保、公教保及農保等以在職勞動者為納保對象的社會保險,但是仍有約3百多萬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而這些人當中,有許多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或無工作者。

國民年金即是針對此部分的不足,設計一個以全民為保障標的的保險制度,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今後也能享有社會保險的好處,並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

國民年金的開辦使我國的社會安全網得以全面性建構,補足了以往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讓台灣邁入全民保險的時代,落實政府全民照顧的理念。而採行「年金」方式辦理,不僅可以避免一次給付後,因資金運用不當所發生的損失,此外,年金制度有配合物價指數調整投保金額(投保金額為計算年金給付的基礎)及定期調整年金給付基本保障金額的設計,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造成給付縮水,以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的生活需要。

四、「國民年金法」的立法歷程

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歷經10餘年、5個階段的積極規劃,除參酌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並廣納各界建言及不斷整合分岐意見,終於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並於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

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是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開辦之初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四大給付項目,並整合國民年金開辦前已經在發放的「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改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

國民年金原規劃將農民一併納入,但是為了確保農保被保險人原本農保的權益不會因為國民年金開辦而受到影響,並為順利銜接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制度,行政院會於97年6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97年7月18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7年8月13日總統令公布,將農保與國保脫勾,農民繼續加保農保,相關的喪葬、殘廢、生育等給付也依照農保原有的制度。農、漁民如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仍可繼續申領老農津貼。此外,放寬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如未滿65歲,仍應參加國保,不受勞保年資之限制。

為因應早期軍公教退職人員老年生活保障不足之問題,增進對弱勢國民之保障,以及各方反映國民年金按全月計費方式應予修正之建議,行政院會於99年9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100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0年6月29日總統令公布,針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偏低者放寬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及給付條件(追溯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並將保險費及保險年資由按月計算修改為按日計算(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另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解決少子化問題,新增生育給付之給付項目(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貨膨脹而縮水,並建立津貼調整之制度化機制,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明定自101年1月1日起,調高老年年金給付A式加計金額、遺屬年金給付基本保障、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金額;未來則每4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定期調增各項給付金額。

10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大幅調整,造成許多原本在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因此喪失請領資格,為避免土地公告現值逐年調整造成類似情況一再發生,101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31條條文,明定自101年1月1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的人,如果土地及房屋沒有增加,只是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造成價值達500萬元以上者,仍然可以繼續領取年金,以保障民眾權益。

為避免依國民年金法請領的各項年金,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而與國民年金保障弱勢國民的立法意旨相違背,國民年金法於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明定請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得檢具保險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考量各社會保險的衡平性,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調高為2個月。另鑑於請領遺屬年金者,部分受益人為老邁、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有子女離家而暫時無法聯繫,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俟提出申請時已無法追溯補發。為確保遺屬之權益,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條文,明定自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的被保險人,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自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追溯補給之。但已經由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就不適用。

五、國民年金的主管機關及保險人

國民年金開辦時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自102年7月23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

Q1.何謂:「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制度」係指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與勞工之退休金,其又分為新制與舊制。

新制:為改善勞工退休舊制諸多弊端,「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稱新制)於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後,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工作者,只要有工作的任何時間,雇主就必須按月提撥勞工薪資至少6%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政府核准實施的年金保險專戶,就像每個月將錢存到員工的「撲滿」裡,即使轉換工作,退休金帶著走(即「可攜式」的退休金制度),年資仍然繼續累積,解決勞基法舊制年資中斷,「看得到、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勞工只要年滿60歲以上者,即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如提繳之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提繳之工作年資未滿15年時,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舊制: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由雇主依每月申報之薪資總額提撥2%~15%之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當中,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然由於國內多屬中小企業型態,加上勞工經常換工作,所以許多勞工在退休後經常會領不到退休金。

Q2.何謂:「勞工退休準備金」?

現行事業單位提存於臺灣銀行存儲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事業單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按月所提撥,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係為未來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可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預為準備的制度。

該準備金係採責任準備精神,其提撥率則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但,因僅係準備金性質,因此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所以該制度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資金壓力而設,其數額多寡並未影響雇主支付勞工退休金之標準,亦未影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

Q3.什麼是個人退休帳戶制?

新制退休金分為個人退休金帳戶與年金保險制兩種,個人退休金帳戶是由勞工與雇主每月固定提撥薪資比例,勞工最多每月自願提撥薪資6%並享賦稅優惠,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扣除;雇主最少須提撥勞工薪資6%並存入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

此帳戶由勞保局負責統籌規劃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政府提供最低保證收益。
個人帳戶制的優點是︰
不怕換工作;
不怕公司倒閉;
瞭解個人退休金之存儲情形,利於老年規劃;
工作年資高者,領取額度將比舊制多;
有能力額外提撥6%的人,還可以節稅,退休時領取雙倍。

而「年金保險制」,由事業單位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商品。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必須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之要件:僱用勞工人數達200以上,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一半以上勞工同意,而且初次申請時有一半以上的勞工選擇參加年金保險。

Q4.何謂:「年金保險制」?

「年金保險制」,是對於僱用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報請勞動部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選擇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人數如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對於不願選擇年金保險但選擇新制的勞工,則雇主必須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帳戶制。

Q5.舊制好?還是新制好?勞工要如何選擇?

原則上大型企業勞工選擇舊制較為有利,中、小企業勞工則選擇新制較為有利,但仍會因勞工年齡及年資狀況而有所不同,惟選擇舊制之勞工可於5年內改為新制,選擇新制之勞工未來則不能改回舊制。原適用舊制的勞工,在94年7月1日新制開始實施前一日仍未選擇,則仍繼續適用舊制。

勞工應自行考量能否於目前服務之單位繼續服務而達到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之自請退休要件,亦即若可於同一單位服務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是同一單位服務10年以上且年滿60歲,或是不論年齡服務25年以上,得向雇主請領舊制退休金者,則可考慮選擇舊制;如勞工中途可能會離職或被資遣而換工作,則無法成就自請退休要件領得舊制退休金者,新制可攜式退休金較適合,此外,若勞工目前已達可請領勞基法第55條規定上限45個基數之退休金額度時,選擇新制亦較有利。

Q6.勞退新制是否會改變勞工在勞工保險條例的權益?

勞退新制是規範個別雇主對於勞工應有的退休金給付義務,並不會影響勞保條例的權益。因此,勞工老年退休會有雙重保障,一為雇主給付之退休金,一為勞保之老年給付。

Q7.誰是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之適用對象?

依新制第7條規定,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及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103年1月17日修法新增)。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係指經行政院勞動部公告指定之行業。(新制第7條、勞基法第3條)

Q8.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及工讀生是否須依新制規定提撥退休金?勞工於試用期間是否仍要提撥?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均適用新制,並無排除定期契約工、臨時人員及工讀生,勞工於試用期間仍必須要提撥。(新制第7條)

Q9.外國籍勞工是否適用新制?若在台灣取得國籍轉換身份時,以往年資是否承認?是否就可以參加新制提撥退休金?

外國籍勞工並不適用新制,僅適用舊制勞基法之退休規定。若身份改變為本國籍後,自然有權可以選擇適用新制,舊制年資即屬於保留年資,並無承認之疑慮。(新制第7條)

Q10.短期失業者,是否可繼續自願提撥退休金?自願提撥與雇主提撥是否均存放於同一帳戶?

依新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之勞工,雇主應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基此,失業之勞工無法辦理自願提繳。

雇主與勞工所提撥之款項是否提存於同一帳戶,尚無相關辦法依循,但基於行政作業便捷之立場,應該會以同一帳戶存儲。(新制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

Q11.雇主僱用勞保已退保之勞工是否仍要提撥退休金?

受雇主僱用之勞工,無論是否領取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雇主仍應為其按月提撥退休金。

Q12.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再度受僱是否仍需提撥退休金?

勞工一旦有提供勞務即有貢獻,所以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後再度受僱,雇主仍應提撥足額退休金。

Q13.新制年滿60歲即可申請退休金,惟若仍在原單位繼續在職(未退職)是否也可申請新制退休金嗎?

選擇新制之勞工年滿60歲,無論退休與否皆可領取退休金。

Q14.何謂結清年資?

所謂結清年資,係指勞退新制實施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其適用勞退新制前保留之工作年資,勞雇雙方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協議將該保留之年資予以結算,結清年資之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另須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行後始得結清年資,並得自儲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應結清所需費用(檢附協議書、新舊制意願徵詢表、臺灣銀行信託部之結清勞工舊制年資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報本局審核),結清年資費用之給付期限為30日。
如未依上述規定之辦理結清年資者,則不生結清年資之法律效果。

Q15.舊制年資能否攜帶併入新制年資?

原則上舊制年資並非可攜式之年資。

勞基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勞工一旦請辭,其年資即屬中斷;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必須是選擇新制後之年資才有離職攜帶的可能;而保留之舊制年資,勞工仍應繼續於原單位工作至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之退休要件,始可向雇主請領該段舊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

勞工得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依前述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勞基法第53條、57條、新制施行細則第12條)

Q16.結清年資金額如何自臺灣銀行信託部支領退休金?

結清年資之勞工職稱如為副經理、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裁、總裁或結清費用給付標準優於勞基法之規定者,事業單位應檢附協議書、新舊制意願徵詢表、臺灣銀行信託部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報本局審核後,由本局轉由臺灣銀行信託部開立支票給付。
反之,如無上述情形者,可逕送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申請。

Q17.雇主提撥是依據勞工全薪、底薪或勞保投保薪資?

依新制第14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而每月工資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應計算在內,包含加班費、伙食津貼、交通津貼、業績獎金等非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之經常性給與,並非只有底薪或投保薪資。(新制第14條)

Q18.雇主可否對不同勞工制訂不同之提撥率?

雇主原則上應按相同提撥率提繳,若對其所屬勞工欲制定不同之提撥率時,應依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新制細則第16條)

Q19.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工資一部份須納入提撥?

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之工資定義認定之。(新制第3條、勞基法第2條)

Q20.新制是否有類似舊制規定,雇主帳戶未足額提撥時,仍應由雇主籌措支付之規定?

按舊制勞基法之規定,勞工於成就退休條件後,始有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且退休金有法定之計算標準,若雇主提撥金額不足時,自然必須籌措補足。但新制係採個人專戶存儲,倘若雇主未足額提繳時,勞工得依新制第31條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7條、新制第31條)

Q21.勞工每月工資若有異動,應如何判定其提撥之薪資級距?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向勞保局申報調整工資並無次數限制。
惟一年內調整退休金之提繳率,以2次為限。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新制第15條及施行細則第15條)

Q22.勞工自願辦理提繳後,能否隨時終止?

勞工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者,若其不願繼續提繳時,應提前通知雇主,並由雇主填寫停止提繳申報表繳送勞保局,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自願提繳部分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者,視同停止提繳。(新制細則第21條)

Q23.勞工如何查詢雇主有無提撥?又提撥是否進入個人帳戶裡?

舊制不足額提撥部份,地方政府將於五年內督促雇主按月提撥,但不是提撥至個人專戶,而是提撥至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
新制部份可上勞保局網站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或向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申辦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Q24.依舊制提存之退休準備金能否改為可攜式,隨勞工移轉?

不能,因為舊制係「準備金性質」,財產屬於雇主,如勞工未達退休條件,雇主則無須給付;新制是「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有。

Q25.勞工何時可以請領退休金?

選擇舊制之勞工,依舊制提領退休金。
選擇新制之勞工年滿60歲即可領取月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一次請領,年資滿15年者可依個人專戶累積金額扣除延壽年金保險費(依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後每季請領3個月退休金。(勞基法第53條規定及新制第24條規定)

Q26.勞工60歲請領退休金時,是否須繳稅?

退休金屬於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詳細規定請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

Q27.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或於請領月退休金期間中途死亡時,剩餘金額如何處理?

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新制第26條)

Q28.請領退休金遺族之順位?

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是以,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指定請領人持憑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者,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惟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

Q29.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一旦由工會或二分之一勞工同意施行年金保險制者,是否即全體勞工均必須參加?可否有部分員工選擇個人帳戶制?

依新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雇主於徵詢勞工是否實施年金保險制時,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除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外,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亦即同一事業單位可出現二制度並存之情形。(新制細則第7條)

Q30.個人帳戶轉為年金保險或年金保險轉為個人帳戶時,新制退休金怎麼帶著走?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年金保險,或一次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依前二項規定之移轉,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作業。」。

Q31.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領取時是否列入退職所得?

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所領取退休金,領取時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惟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就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規定,勞工自提之退休金於領取時,並不列入退職所得,即不列入所得課稅。

Q32.如何查詢帳戶內的勞退金帳戶餘額?

為了提供參加勞工退休金新制的數百萬勞工,多一項查詢勞退金管道,一起監督雇主提撥,勞保局與土銀、玉山、台新、台北富邦四家銀行合作,發行「勞動保障卡」,辦卡後只要隨時到發卡銀行自動櫃員機查詢,「一指」就可以掌握最新退休金帳戶金額。其次,辦卡時,可以選擇是否兼具信用卡功能,不會有強迫辦信用卡問題。

Q1.共同基金是什麼?

共同基金是集合投資人的資金,委託專業投資機構代為管理操作的投資工具,由投資人共同承擔風險、共同分享利潤。

Q2.利用共同基金作為退休準備有哪些優點?

  1. 小額即可投資:投資人可以小金額投入,每月3千元至5千元不等,即可進行定期定額投資,進入門檻低,既可分散投資標的,亦可分散風險。
  2. 資金可靈活運用:若有資金需求可全部或部分贖回,定期定額也可暫停扣款。
  3. 專業管理:透過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同時深入研究與配置不同類別之標的,為投資人節省時間與心力。
  4. 多樣化的選擇:基金的投資屬性與類別眾多,投資人可從中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或看好的標的。
  5. 資產獨立性:基金的運作為「經理與保管分開」,基金公司負責管理操作,資金則由銀行以獨立帳戶保管,即使基金公司與保管機構經營不善,基金資產也不受影響。

Q3.為何退休準備(基金投資)越早開始越好?

採用定期定額方式可固定小額投入,隨著時間累積產生複利效果,距離退休年齡越早開始準備,自然會越有利;舉例來說,若以60歲時要達到1千萬元為目標,投資年化報酬率6%之下,若於25歲開始,每月只要投入7,019元,但若是40歲才開始,每月則須投入21,643元才能達到目標,由此可知,退休理財準備要及早開始。

Q4.基金的分類有哪些?

市場上的基金類別眾多,大致有以下分類:

  1. 依投資類別分類,可分為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組合型、指數型基金等。
  2. 依投資範圍分類,可分為全球型、區域型、單一國家型與產業型。
  3. 依發行公司與註冊地分類,可分為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

Q5.「單筆」與「定期定額」投資有何不同?

「單筆投資」是一次拿出一筆金額,選擇一個時點申購基金,例如於市場低檔買入、高檔時獲利贖回,反之則可能產生損失,因此單筆投資應選擇較具題材性,或景氣循環明顯、容易因景氣週期變化而受益的市場。

「定期定額投資」則是每隔一段時間、投資固定金額於固定的基金上,通常間隔是一個月一次,較不須費心考慮時機點,淨值上漲時買到較少單位數,淨值下跌時買到較多單位數,紀律性的長期投資,以達到平均成本及分散風險的效果。

兩種方式可依理財目標或資金狀況互相搭配,對於剛入門的投資人而言,定期定額或許是一個較為穩健的方式。

Q6.投資基金的管道有哪些?

投資基金可透過投信、投顧、銀行或券商等通路購買,亦可從中選擇臨櫃或網路交易,通常投信投顧所提供的手續費折扣較優惠,而銀行則是分行眾多,較具地利之便。

Q7.投資基金可能產生的費用?

  1. 申購手續費:為投資金額x手續費率來計算,例如10,000元 x 1.5%=150元。
  2. 信託保管費:為透過銀行交易時會產生的費用,通常依照投資人持有的時間長短有不同的費率,並於贖回時一次收取,若投資超過一定年期則可能不收。
  3. 經理費:為基金公司操作基金的費用,投資人不須另外支付,而是每月從基金淨資產中扣除。
  4. 保管費:由於基金的操作與保管是分開的,投資人的資金是交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保管,故保管費用是交給保管機構,是由基金淨資產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外支付。
  5. 轉換手續費:在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轉換基金時須支付的費用,有些採用內扣收取,也就是在轉換中先扣除費用再轉換為單位數,因此單位數會變少,有些則是外加收取,端視不同銷售通路的規定。
  6. 遞延銷售手續費:投資於境外基金B、C股基金時,申購時不須支付手續費,贖回時則依投資人持有的年期不同,會收取4%~1%不等的遞延銷售手續費,若持有超過一定年期後則不收。

Q8.投資基金的最低金額門檻?

通常不同的銷售通路,對於最低申購金額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單筆投資最低金額為台幣1萬元至10萬元之間不等,定期定額投資最低金額為新台幣1千元至5千元不等。

Q9.如何建立基金投資組合讓退休準備更周全?

為了達成長期穩健累積退休準備的目的,投資人可建立以核心基金為主、衛星基金為輔的投資組合,亦可依照個人的風險屬性或所處的人生階段,來調整核心與衛星的配置比例。若初期投資時金額有限,可先從核心基金買起,再逐步建立衛星基金。
核心基金部位應至少佔投資組合一半以上,通常為波動較低且適合長期投資的標的,例如全球股票型、平衡型基金等;衛星基金則可挑選波動相對高的標的、進行波段操作,例如單一國家、產業型基金等,但也因風險相對較高,佔投資組合比重不宜超過一半。

Q10.如何設定停利、停損點?

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必須根據不同狀況來考慮,在基金投資的過程中,設定停利、停損點可適時檢視投資組合的狀況,確保獲利戰果或降低投資損失,大致可依照以下原則來評估設定:

  1. 依基金投資類型來評估,例如單一國家基金的波動度通常較區域型基金高,可期待的獲利與可容忍的下跌空間較大,停利或停損點範圍也可設定的寬廣一些。
  2. 依自身對風險與波動的承受度來評估,對波動忍耐度較高者,可將停利點設高一些,對於退休族而言,較無法承受資產大幅虧損,停損點就要設定小一些。
  3. 依市場相對於歷史的高低位置來評估,若市場位於歷史平均低檔,未來可能上漲空間較大,停利點則可以設高一點,若市場已來到相對高檔,則停利點就要設相對低一些。

Q11.基金套牢該如何解套?

通常基金套牢不外乎兩項因素,一個可能為市場不佳,或者是該檔基金績效落後同類型基金,不論是何種因素,可參考以下原則來因應:

  1. 若基金投資的市場未來展望不佳,可能還須長期等待才有東山再起的機會,那就要視個人情況決定是否等待,或積極轉換到其他市場或標的。
  2. 可參考「4433」法則來檢視,若該檔基金的短中長期績效皆明顯落後於同類型基金,則建議考慮轉換標的。
  3. 計算出原始套牢部位本金,再將該金額分成1-2年,每月以定期定額低檔加碼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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