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1991
年
1
月
7
日起,財政部開放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投資人也能
透過證券商買賣境外基金。在實施境外基金總代理制之前,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管道共有三
種,分別為個人直接至國外投資、透過信託業特定金錢信託以及透過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
價證券。
隨投信投顧事業的起步,
1990
年
1
月台北市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正式成
立。根據統計,截至
1991
年底,公會會員家數已達
66
家,其中除
4
家老投信外,其餘均
為投顧會員公司。而公會在
1990
年間,即積極規劃投顧事業代客操作業務,擬妥「全權委
任投資業務管理規則草案」轉請主管機關參考,期能擴大投顧公司業務發展空間。
開放新設投信、全委業務,產業快速
拓展
第一代的四家老投信發展近九年之後,
1991
年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考量四家投信公
司募集的資金總市值,佔上市股票總市值的比例偏低,同時在國內游資充沛情況下,證券自
營商、保險公司、銀行、投信基金及退休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比重亦顯偏低,為了提高機構投
資者的比重,以健全證券市場發展,於
1991
年
9
月修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引發第二波投信公司的興起。
此後共有
14
家提出申請。
1992
年
5
月,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批次通過了
11
家的
設立申請,包括統一投信、富邦投信、中信投信、台灣投信、京華投信、元大投信、怡富
投信、元富投信、永昌投信、公元投信及萬國投信,一般將這個階段稱為「第二波」投信
開放期。
依據當時法令規定,投信公司必須在成立後
6
個月內,募集
40
億至
50
億元的封閉型
基金,因此這段期間基金發行數量大幅增加,基金規模也從老四家時期的
740
億元大幅成
長到
1,300
億元。在良性的市場競爭下,基金產品開始有了區隔化,各投信公司陸續推出
不同的基金商品。
為順應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變化,且使投信市場更為健全化,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於
1996
年
3
月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放寬發行人資格規定、刪除僑外
投資投信事業持有股份總數合計不得超過
49
%的限制,以及取消投信事業首次募集之基金必
須為封閉型基金等規定,催生了第三波投信公司設立的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