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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期共有傳山投信、慶豐投信、
群益投信、金鼎投信、日盛投信、大信投
信、大發投信、法華理農投信、倍立投
信、復華投信、大華投信、盛華投信、友
邦投信、花旗投信、大眾投信、聯合投
信、金亞太投信、泛亞投信、玉山投信、
彰銀喬治亞投信、德盛投信等投信公司陸
續獲准設立,一般稱為「第三波」投信成立熱潮,也使國內投信市場更朝向國際化及自由化
邁進一大步。不僅分散本身的經營風險,並能提供基金投資人更多的選擇及轉換投資標的便
利性,各家投信公司也不斷擴展及研發新的基金投資商品。
為使投信投顧產業更健全發展,在此時期部分投信公司及基金管理基本制度也陸續頒
布,例如
1992
年
7
月
14
日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投信公司運用該公司所管理之全部
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
1994
年
7
月
29
日修正封閉型基金召開受益人大會討論維持封閉式或改為開放式之條件等
事宜,以解決基金折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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