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明確規範境外基金在國內公開募集銷售,需透過取得境外基金機
構授權之總代理,即確立總代理制,同時賦予總代理人更多責任,包括交易、申報、公告等
義務,擔任與境外基金機構的聯絡窗口,以及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項等。
除了將境外基金之銷售納入規範外,同時也開放了境外基金之募集與私募,一方面透
過總代理制的實施,使國內投資人在投資境外基金能獲得法令保障;一方面由於管理辦法
中規定,投信投顧可擔任境外基金的總代理及銷售機構,進而擴展了國內投信投顧業者的
業務種類。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境外基金為「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二級制,同時針
對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各有其資格限制:符合資格的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可申
請擔任總代理人;而符合資格的投信事業、投顧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或信託業及其他經
金管會核定之機構,則可申請擔任銷售機構;此外,顧問境外基金則為投顧事業之專屬業務。
另外,
2005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的實施,更為投信投顧業開拓了另一塊龐大市場,也
是關乎投信投顧產業未來可長久發展的重要商機。這部分單以雇主強制提撥金額,以
800
萬勞工,平均月薪
3
萬至
4
萬元計算,提撥金額每年將接近
2
千億,雖然目前主管機關對
於退休金未來可能操作的模式還未定案,但由於證券投信投顧產業
30
多年的發展下來,產
業及人才均已齊備,再加上有關全權委託業務相關法令已趨於完整,未來進軍勞退金市場將
成為業者最大的利基。
為此,近年來投信投顧公會除了協助會員公司在現行體制下持續爭取勞退代操業務;另
一方面也順應市場趨勢積極引介美國、新加坡以及香港等先進國家的制度與發展經驗,推動
國內勞退金自選方案,由政府扮演監督角色,投信投顧業提供產品、規劃資產,讓企業與勞
工自行決定資金運用方式與投資標的,希望能在增進全民福祉的前提下,擴大產業之發展。
創新
產品,迎向國際舞台
專業度大幅提升之後的資產管理產業,因為「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確立總代理制度,以
及境外基金的投資熱潮,把國人投資觸角向外延伸,也促使國際大型資產管理機構紛紛搶進
國內豐沛的資本市場,相對也帶動國內業者向國外資產管理機構取經及學習的機會。法令也
因應此波熱潮更加開放,包括開放投信公司可募集高收益債券基金、以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
基金,海外基金之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得複委任第三人操作,使投信公司在基
金管理及操作方面更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