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311.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1.共同基金
    是一種投資工具,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募集發行受益憑證,由投資人申購所集合成之資金,經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專家來操作,所生之盈虧由投資人自行負擔,型態上分開放式基金及封閉式基金。

    2.基金保管機構
    在共同基金運作下,為確保基金資產之獨立性及安全性,資產不交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保管,而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約定,由符合財政部規定之資格條件之信託業者或銀行保管,該等機構之工作係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指示從事基金之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辦理相關事項。

    3.受益憑證
    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交付給投資人,用來表彰受益人對該基金享有權利的有價證券,實務上投資人可選擇不領回受益憑證而領取保管條或對帳單,以簡化作業。

    4.受益人
    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享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之人,也就是共同基金之所有權人。

    5.基金淨值
    將基金之投資資產(標的)於每一營業日按其市價計算所得之總資產價值,減除基金負債後之餘額即為基金淨資產價值,也就是基金淨值,一般投資人都是以基金淨值的漲跌程度,來衡量基金績效。

    6.基金單位資產價值
    將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基金單位數即為基金單位資產價值。

    7.開放型基金
    除募集期間外仍然接受投資人以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每日公告之基金單位資產價值來申購或要求買回基金之一種基金運作型態之基金。

    8.封閉型基金
    募集期滿後,即不再接受投資人申購及贖回,為方便投資人,故在集中市場掛牌買賣,買賣方式與一般股票類似,為增加變現性,有些封閉型基金每月開放一次讓投資人按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每日公告之基金單位資產價值來贖回。

    9.股票型基金
    以股票為主要標的的基金,通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會約定股票型基金持有股票之數額,例如基金資產的百分之七十。

    10.債券型基金
    以債券為主要標的的基金,通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會約定債券型基金持有債券之數額,例如基金資產的百分之七十。

    11.債券股票平衡型基金
    基金一部分投資股票、一部分投資債券,通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會約定投資股票及債券之比例,另,本基金投資風險較一般股票型基金低,較債券型基金為高。

    12.溢價/折價
    封閉型基金依市價交易,當市場供不應求時,其價格會高於基金淨值,稱之為溢價;相反的,當市場供過於求時,其價格會低於基金淨值,稱之為折價。

    13.受益人大會
    當基金發生與投資人權益重大事項或權利義務有所改變時,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召集所有受益人來討論以作成決定。

    14.基金績效評比
    由評比機構運用統計分析之方法對基金操作績效風險進行評比,以提供投資人作參考之資訊,目前本會委託李存修及邱顯比二位教授進行基金績效評比。

    15.定時定額投資
    投資人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約定於每個月由基金管理公司於約定的時間內自投資人事先約定之帳戶內按約定之金額扣款,定期買進基金之一種方式,投資人在基金淨值下跌時可獲得較多的申購單位數,以降低基金的平均單位成本,並降低風險。

200701312.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1.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指提供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並收取報酬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2.外國基金
    係指由外國資產管理公司依當地法令所發行之基金,登記註冊地為外國並受當地法律之監管,投資人可依下列途徑購買:直接向國外基金公司申購並自行至外匯指定銀行匯款。到金融機構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的方式購買外國基金,惟以此一方式購買基金者,投資人所持有之憑證是由該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憑證,而非該基金之受益憑證。委託經證期局及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商購買,惟以此一方式購買之基金須為在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共同基金。

200701313.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全權委託投資
    俗稱的「代客操作」,是由投資人(委任人)將一筆資產(可包含現金、股票或債券)委託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受任人),由投顧/投信公司的專業投資經理人依雙方約定的條件、投資方針、客戶可忍受的風險範圍等進行證券投資。

    2.委任人
    將資金委託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操作管理之投資人。

    3.受任人
    接受投資人委任代為操作管理其委託資金(產)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4.保管機構
    在代客操作運作下,為確保基金資產之獨立性及安全性,資產不交由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保管,而由符合財證部規定之資格條件之信託業者或銀行保管,該等機構之工作係依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指示從事委任資產之保管、處分,並辦理相關事項。

    5.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由投資人與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簽訂之契約,委託投顧/投信公司操作投資。

    6.委任契約
    投資人與委任金融機構簽訂「委任契約」來保管其委託投資的資產及代理投資人辦理買賣證券之相關開戶、交割等事宜。

    7.三方權義協定書
    由投資人(委任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受任人)及保管機構三方共同簽定,以確認三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