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31投信投顧
    糾紛類型投資人加入某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為會員後,向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要求終止契約及退費。
    問題說明此種類型為投資人與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間最常見之糾紛,投資人在與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簽訂書面委任契約及交付顧問費後,往往可能因為個人因素事後反悔、股市行情不好、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所提供之顧問服務不佳、投資虧損、對於老師之推介建議沒有信心、所屬意的老師離開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等原因,而向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要求終止契約及退費。
    為避免及減少此種糾紛之發生,投信投顧公會所研訂之「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中訂有保障投資人之相關條款,投資人在簽訂書面委任契約前除有三天以上的期間可仔細閱讀契約內容外,在簽訂契約後三天內,亦可不具任何理由終止契約及請求退還顧問費。如果超過此期間要終止契約時,則應依據契約及民法有關委任關係之規定辦理。因此,投資人在簽訂書面委任契約前務必詳細閱讀契約之內容,以保障投資權益。
    此外,投資人與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發生紛爭時,如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為投信投顧公會之會員,投資人除可透過一般之民事救濟程序尋求解決外,亦可透過投信投顧公會之申訴調處程序解決雙方之紛爭。
    糾紛類型投資人加入某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為會員後,由於發生投資虧損,要求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賠償其損失。
    問題說明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固然要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然由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顧問服務不能保證獲利,且不得與客戶間有證券投資損益分擔之約定,因此,若非投資人能證明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有惡意詐騙客戶或有過失之情形,而依據契約及民法有關委任關係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則僅能依契約規定向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要求終止契約及退還尚未提供服務部分的顧問費。
    糾紛類型投資人在觀看電視頻道之投資理財節目後,依節目中之推介建議買賣股票,結果虧了大錢,因而要求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賠償其損失。
    問題說明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在電視頻道製播投資理財節目,主要目的在打響知名度及招收會員,由於投資人與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間並未簽訂書面委任契約,投資人如依照該節目之推介建議從事股票之買賣因而導致虧損,除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而應受行政處分外,投資人尚難要求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賠償其損失。
    糾紛類型投資人購買共同基金時,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請求交付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問題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均須與保管機構簽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詳細規範基金受益人、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間之權利與義務。由於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募集基金時,均有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主要內容包括基金背景、基金的買賣流程、投資範圍及限制、各項費用的收取標準、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的角色及義務等事項製作成公開說明書供投資人參閱,因此,不會再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提供給投資人。投資人可詳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想更進一步詳細研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全部內容,亦可以請求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交付契約副本,然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通常投資人須酌付工本費
    糾紛類型投資人贖回開放式基金時,基金淨值及費用的計算方式及時點?
    問題說明投資人在贖回基金時,贖回價格是依申請贖回之次一營業日的基金單位淨值計算。如果您是親自到基金公司或銀行辦理,基金的贖回價格是以次一營業日的淨值計算,如果您是用郵寄的方式辦理贖回,則以基金公司收到信件的次一營業日的淨值計算。
    至於在其他費用收取方面,由於管理費及保管費都已經反映在基金淨值上,所以投資人在購買或贖回時,都不用再交管理費或保管費。但是手續費、買回費用及最低申購金額,每支基金並不完全相同,投資人須仔細參考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糾紛類型投資人在申購基金後何時可辦理贖回?
    問題說明國內的開放式基金通常在基金募集成立初期會有一定的「閉鎖期間」,在這段期間內,基金受益人不能向基金公司辦理贖回,其後則依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贖回;因此,投資人在申購基金前務必詳閱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以免造成困擾。
    國內的封閉式基金在募集成立後,僅能透過證券商買賣,不能向基金公司辦理贖回,因此,如在股票市場休市期間,則無法賣出。
    至於海外基金之買賣期間及限制規定各基金信託投資契約可能有不同之規定,投資人在申購前務必詳細閱讀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之內容,以確保本身權益。
    糾紛類型委任人在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終止契約,是否須支付違約金或費用?
    問題說明委任人在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要求終止契約,是否須支付違約金或費用,視提出解約的時點為何而定,如在簽約後七日內要求終止契約,受託的投信/投顧公司<將不收管理費,但這七日中如果受託的投信/投顧公司已經下單進行買賣,則委任人仍需負擔所有交易行為所需之交易手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委任人如在簽約日起七日後要求提前終止契約者,則應負擔受任人已運用委託投資資金期間之委託報酬、交易手續費、稅捐、相關費用及依契約約定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糾紛類型投資人全權委託投信/投顧公司投資證券,受託操作公司之投資操作逾越契約約定之投資範圍。
    問題說明全權委託投資係依投資人個別的投資目的及需求、風險承擔能力等量身規劃,再由受託的投信/投顧公司依雙方約定的條件、投資方針、客戶可忍受的風險範圍等進行證券投資。因此,投資人與受託的投信/投顧公司須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依投資人的個別需求明定投資範圍,投資人在簽訂契約前後,務必詳細的閱讀契約的內容,瞭解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與紛爭。
    受託的投信/投顧公司在進行投資操作時,如發生有逾越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投資範圍時,稱為「越權交易」。依投信投顧公會訂定之契約範本約定,應由受託的投信/投顧公司就越權交易部分之款券負履約交割責任,委任人無須對此負責。也就是說,除經委任人書面表示同意者外,受託的投信/投顧公司應將超買所需交割資金匯予保管機構,供保管機構合併未超買部分之交易完成交割;如為超賣,則受託的投信/投顧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提供擔保辦理借券,以供交割,並立即就越權交易所買進或賣出的款券為相反之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且所生損失及相關交易稅費由受任人負擔,如有利益時則歸委任人享有。
    委任人與受託的投信/投顧公司對於是否越權交易認定不同時,除可尋求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外,亦可免費利用投信投顧公會設置的「調處中心」調處爭議,以迅速、公平合理的方式化解當事人間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