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會申請

Q1申請入會手續?Q2入會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A: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應檢附文件如下: 1.「入會申請表」乙份。 2.「會員會籍資料表」乙份。(請務必詳細填寫英文資料) 3.「會員代表資料表」乙份。 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金管會證期局)核發之准予籌設函或營業執照影本(請惠縮印成A4格式)乙份。 5.簽署「會員自律公約」乙份。 6.繳交入會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 (請以抬頭『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劃線禁背支票繳交,本會收到款項後,即將正式收據寄上) 7.檢附前一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損益表)乙份,若為新成立之公司,則無須檢附。
Q3入會申請需要多久才會通過?要如何知道是否已通過?
    A:1、公會於收到公司申請入會申請書時,會先與該公司承辦人聯繫 場地及人員是否都已齊備,再至該公司實地訪查。訪查完畢如 無任何問題時,本會將出具「同意入會證明文件」予公司及證 期局。 2、待該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備齊相關入會文件 ,經本會理事長核准正式入會時,本會將核發准予入會文,屆 時,公司已正式成為本會會員公司。
Q4收到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是否就可以開始營業?
    A: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所以要收到公會核定入會之通知才可以開始營業。

會籍及會員代表

Q1要如何查詢公司現於公會登載之會籍資料及會員代表為何?
    A:本會於95年9月15日已開放會員公司可直接線上查詢會員會籍資料及會員代表,操作手冊如附件。
Q2會員代表之資格有無限制,是否一定要是已向公會申報之業務人員?
    A:依本會章程第11條規定:本會會員代表以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而無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為限;不一定是要已向公會申報之業務人員。
Q3會員代表之名額如何計算出來的?可以增加或減少嗎?
    A:依本會章程第十條規定,本會會員分第一類會員(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本業者)及第二類會員(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從事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總代理業務者)。 第一類會員依年度營業收入分為A、B、C、D、E、F六級:年營業收入四億元以上列為A級,可指派會員代表六人;年營業收入滿二億元以上未滿四億元列為B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五人;年營業收入滿一億元以上未滿二億元列為C級,可指派會員代表四人;年營業收入滿伍仟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列為D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三人;年營業收入滿二仟萬元以上未滿伍仟萬元列為E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二人;年營業收入未滿二仟萬元列為F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一人。 第二類會員不分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一人;但兼營業者於兼營第二項事業,或第一類會員兼營另一項事業時,其會員代表人數不予增加。
Q4辦理那些會籍資料之異動需要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A:1、變更公司名稱 2、變更負責人及總經理 3、變更資本額 4、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5、停業、復業及歇業 6、解散或合併。
Q5如欲變更公司電話、傳真及行政聯絡人應如何申請?
    A:會員會籍包含公司電話、傳真及行政聯絡人等相關資料。 會員會籍資料異動申報作業應採網路申報方式,但如因故無法採網路申報者,得採書面申報方式,日後倘遇 貴公司會籍資料有任何異動,敬請經由網路連結至本公會網站,點選「新版會員與會務專區」進入「會務資訊系統」再點選「秘書長室系統」/「會籍管理」/「會員申報會籍資料異動」作業系統後,點選「新增」鍵後依畫面指示輸入各項申報資料,於確認輸入資料無誤點選「儲存」鍵,輸入工商憑證密碼後即完成申報作業。 貴公司如尚未使用工商憑證之公司請於資料儲存後,點選「列印」將會籍異動申請表印出,蓋上公司印章後,連同應檢附文件以掛號郵寄或派人送達本公會。
Q6如欲變更公司會員代表應如何申請?
    A:敬請經由網路連結至本公會網站,點選「新版會員與會務專區」進入「會務資訊系統」再點選「秘書長室系統」/「會籍管理」/「會員申報會籍資料異動」作業系統後,點選「新增」鍵後依畫面指示輸入各項申報資料,於確認輸入資料無誤點選「儲存」鍵,輸入工商憑證密碼後即完成申報作業。 貴公司如尚未使用工商憑證之公司請於資料儲存後,點選「列印」將會籍異動申請表印出,蓋上公司印章後,連同應檢附文件以掛號郵寄或派人送達本公會。
Q7如欲換發『會員證書』應如何申請?
    A:填具各項證明文件申請書向本會申請,其檢附文件為: 1、原會員證書正本(如遺失,請予敘明遺失補發) 2、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會費

Q1加入公會要繳交之費用有那些?
    A:依公會章程第43條規定,會員應繳納之會費有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三種。
Q2常年會費之計算標準為何?
    A:依本會章程第43條規定,常年會費之計算標準為 第一類會員: (一)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公司:A級會員新台幣貳拾萬元整。B級會員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C級會員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D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E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F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公司:A級會員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B級會員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C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D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E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整。F級會員新台幣捌萬元整。 第二類會員: 每兼營一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該業務之F級會費繳交常年會費。應於收受本會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一次繳付。新入會之會員,其當年度依入會日當月至年終之實際月數佔全年之比率計收,於入會時繳付。
Q3事業費之計算標準為何?
    A:依本會章程第43條規定: (一)本會得依據下列標準,分別向所屬會員收取事業費,但全年度營業額在二仟萬元以下部分不須繳交事業費,超過二仟萬元部分再計收事業費: 1、會員因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按全權委託經理費收入之0.25%繳納事業費,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萬元。 2、會員因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私募、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業務,應按該等業務收入之0.25%繳納事業費,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萬元;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私募境外基金業務之業務收入,每月月底以國內投資人持有該公司總代理基金規模乘以0.1%計算。 3、會員因募集或私募基金,應按管理基金經理費收入之0.5%繳納事業費用。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捌拾萬元。 4、會員因提供顧問諮詢服務、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及舉辦有關投資之講習,應按該等業務收入之0.25%繳納事業費。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萬元。 5、前述事業費之繳納方式,得由會員於每年度第一次繳交前決定以每二個月依實際收入按規定比例繳納,或依每年計收上限平均十二個月之數額每二個月支付一次。會員每年度選定繳交方式後,當年度不得再行變更。
Q4經營投信業務(含兼營)、經營投顧業務(含兼營)、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含委任及信託、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之業者其應繳交之常年會費及事業費為何?
    A:1、兼營投信業務:依本會章程第43條規定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10 萬元整,並繳交本項業務之事業費即可。 2、兼營投顧業務,含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包含委任及信託):依本會章程第43條規定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8 萬元整,並繳交本項業務之事業費即可。 3、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經營投信、投顧業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者,已依本會章程第43條規定繳交常年會費,僅須繳交本項業務之事業費即可。證券商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者,依本會章程第43條規定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8萬元整,並繳交本項業務之事業費即可。 4、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經營投信、投顧業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已依本會章程第43條規定繳交常年會費,僅須繳交本項業務之事業費即可。證券商以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信託業以指定用途信託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尚非本會會員,不須繳交境外基金業務之事業業費。
Q5公司辦理停業是否仍須照常繳交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
    A:1、『常年會費』:依內政部75年3月10日台(75)內社字第391326號解釋令規定,商業團體會員停業期間如未滿一年以上,並依法致喪失會籍者,仍應依章程規定繳交常年會費。 2、『事業費』:公司已辦理停業中,無執行業務所產生之收入,故應無繳交事業費之問題。
Q6何時應繳交會費及繳交會費之方式?
    A:1、繳交會費期間:入會費-入會時一次繳清;常年會費-每年5月時發文通知,於6月中旬前一次繳清、新入會者於核定入會時發文通知應繳金額,文到一個月內繳清;事業費-於每單月月底前,將依前二個月份業務收入金額之費率計算應繳交之會費。(請檢附損益表或401申報表) 2、繳交會費之方式可用即期支票或匯款。 (1)支票:票抬頭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2)匯款:戶名: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帳號:015-004-0012051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松江分行
Q7公司若無營業收入須繳交會費嗎?
    A:如當月無營業額,請將月報表註明當月營業收入為”0”加蓋公司章,郵寄至公會即可。

理事、監事及委員

Q1欲選任為公會理事、監事有無資格限制?
    A:根據公會章程第14條,會員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欲選任為公會理事、監事,須為公司指派之會員代表。
Q2如何參選公會理事、監事?
    A:本會理事、監事任期三年,改選理事、監事時,會於會員大會前發文給各會員公司,有意參選公會理事、監事之會員代表,可於期限內回函本會,本會會將有意參選者納入候選名單,在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Q3本公司已當選為公會理事、監事者離職應如何通知公會?
    A: 1、依人民團體選罷法第44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 2、本會理、監事若因故請辭,請填妥理、監事辭任書並加蓋公司章後,將表單送至本會管理組,經提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解任。
Q4公會現有那些委員會?
    A:本會為有效推動業務依一般行政業務及政府委辦業務分別設置委員會。 一般行政業務項下設置有投信業務拓展、投資業務及風險管理、法遵稽核及基金事務、投資顧問業務、境外基金業務、兩岸及國際事務、會務及產業推廣及自律等八個委員會。政府委辦業務項下設置審查委員會。 投資顧問業務委員會設置會員投顧組及投顧事務組,自律委員會設置基金廣告組及媒體證券分析組。
Q5如何參選為委員會委員或小組成員?
    A:1、一般行政業務各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九人,並授權理事長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委員人數,由召集人就會員代表、會員幹部或本會理、監事中遴選,並提報理事會備查。委員出缺增補時亦同。 2、欲參選為委員會委員或小組成員,請填妥「會員參與委員會意願登記表」,依意願之順序填入前三意願之委員會名稱-投信業務拓展、投資業務及風險管理、法遵稽核及基金事務、投資顧問業務、境外基金業務、兩岸及國際事務、會務及產業推廣及自律等委員會。於填妥相關資料後並加蓋公司印章,逕送本會管理組。資料將提供予各委員會召集人作為遴選委員之參考。
Q6欲擔任委員會委員或小組成員有無資格限制?
    A:委員會委員或小組成員並無資格限制,只要是本會會員公司之會員代表、會員幹部或本會理、監事皆可擔任委員。
Q7公司已當選為公會委員會委員或專案小組成員者離職應如何通知公會?
    A:1、凡本會委員會委員及小組組員之辭任,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2、本會委員會委員或專案小組成員若因故請辭,請填妥「委員會委員及小組組員辭任書」並加蓋公司章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欲辭「委員會委員」者-請將本表單送至本會負責該委員會之承辦人員轉陳該委員會召集人核准後,始得辭任,事後再提理事會備查。  (2)欲辭「小組組員」者-請將本表單送至本會負責該小組之承辦人員轉陳該小組召集人核准後,始得辭任。
Q8公司已當選為公會委員會委員離職,可否直接改派另一人遞補?
    A:委員會委員須經由召集人遴選產生,所以公司已當選為公會委員會委員離職,不得直接改派,仍須按照程序,填妥「會員參與委員會意願登記表」,提供予各委員會召集人作為遴選委員之參考。

其它會務相關

Q1要如何查詢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A:公會首頁有「法規及函令查詢」以及「投信投顧法」可以查詢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Q2要如何查詢公會曾發送之公文?
    A:請至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sitca.org.tw)會員服務專區「新版會員與會務專區」內「資料查詢:發文檔:發文查詢」處,可逕自登入查詢或下載。
Q3公會會務組織有那些單位?職掌為何?有相關問題要如何洽詢?
    A:本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必要時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輔佐秘書長,襄理會務,並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一至二人。 本公會設業務、查核、推廣、資訊、管理等組 *業務組 分機 202,203.204.205.206.207.209 職掌: 一、辦理有關本公會會員業務發展之規劃事項。 二、研議會員業務相關法令、規章及制度。 三、蒐集國內、外產業資訊,研究新種業務可行性。 四、辦理會員營業上之請說事項。 五、審查會員各項申請業務及申報案件。 六、其他上級長官交辦事項。 負責委員會:投資業務及風險管理委員會、法遵稽核及基金事務委員會、境外基金業務委員會、兩岸及國際事務委員會 *查核組 分機 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3 職掌: 一、審查會員各項申請業務及申報案件。 二、輔導及查訪會員相關業務。 三、研議會員財務、業務相關法令、規章及制度。 四、研議、執行、督促會員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之自律事項。 五、辦理會員營業糾紛暨調處等事項。 六、辦理投資人申訴事項。 七、其他上級長官交辦事項。 負責委員會:投信業務拓展委員會、投資顧問業務委員會、自律委員會 *推廣組 分機 501.502.503.505.506.507.508.509 職掌: 一、辦理會員從業人員考訓相關事項。 二、舉辦投資管理相關演講、講習、座談會、說明會等各項活動。 三、編輯並出版本會年報及投資宣導等刊物。 四、舉辦教育宣導並推廣有關資產管理相關事項。 五、辦理本公會公共關係相關事務。 六、辦理證券投信、投顧事業之負責人申報及業務人員登錄等審核事項。 七、其他上級長官交辦事項。 負責委員會:會務及產業推廣委員會、審查委員會 *資訊組 分機 601.602.603.604.605.606.607.608 職掌: 一、彙總、提供並發布境內、外基金相關資料。 二、規劃、設置並維護本會資訊網站。 三、規劃、設置並維護會員業務相關服務系統及資料庫。 四、採購並維護本公會電腦軟、硬體設備。 五、建置並維護本公會會務系統。 六、其他上級長官交辦事項。 *管理組 分機 102.103.105.106.109 職掌: 一、辦理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二、辦理會員入、退會及會籍資料管理,查訪會員相關業務。 三、辦理本公會組織、財務、會計、總務、人事、公文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作業、規章辦法與制度。 四、彙報本公會各項工作計劃與執行成果(含社團評鑑)相關資料。 五、負責本公會公文、工作計劃暨執行成果及各組業務之進度控管與稽催。 六、負責秘書長行政秘書作業。 七、其他上級長官交辦事項。
Q4那些審查案件需要繳費?要如何才能查詢或繳交?應與誰聯繫?
    A:本會網站下載區有提供「非商業團體法所定會費之種類及費率」收費標準,有關審查項目及費用都有詳載,詢問窗口請向管理組財務出納人員分機115。
Q5申請證明文件要如何申請?表格在哪裡下載?
    A:欲申請各項證明文件應填具申請書並繳費後,由本會管理組核發。 表格可至公會首頁下載區中之「表單/申請書/說明書」中下載。
Q6申請證明文件或是審查需要繳交多少費用?要如何才能查詢或繳交?應與誰聯繫?
    A:1、申請證明文件及審查費應繳交費用,請參考本會網站下載區中「會務規章辦法」之「各項證明文件申請辦法」及「非商業團體法所定會費之種類及費率」;繳交方式可開立支票,抬頭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以匯款方式,戶名:「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松江分行 ,帳號015-004-00120519 。 2、本會會員公司欲申請各項證明文件時,可與管理組各承辦人員聯絡,個人或非會員公司申請各項證明文件時,請與分機105黃小姐聯絡。

董事、監察人及股東持股變動申報

Q1何謂負責人?
    A:1、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8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 2、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
Q2何謂經理人?
    A:1、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公司法第31條) 2、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公司法第29條)
Q3投信公司董監事及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兼任及投資之限制為何?
    A: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不得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因合併致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自合併之日起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其股份之計算,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投信投顧法第73條) 2、董事長不得兼任該公司之總經理。(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 3、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公司法第222條)
Q4投顧公司董監經兼任及投資之限制為何?
    A:1、投顧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於其他投顧,或兼為其他投顧、投信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 2、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公司法第222條)
Q5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連任者可否免辦申報?
    A:既有改選之事實其任期起迄有變更,連任者亦需辦理註銷申報及到職申報。
Q6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三職稱間之轉換是否辦理變更申報?
    A: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分別辦理註銷申報及到職申報,而非變更申報。
Q7兼營投信投顧業者,其董事長是否需申報負責人?
    A:兼營投信投顧業者,向本會申報之負責人係指兼營該業務之負責人,一般為該兼營業務之經理人為需向本會申報之負責人。
Q8聲明書是否有英譯本?外國人如何簽署?
    A:目前聲明書無英譯本,若公司有需提供予外國人了解聲明書內容,請自行翻譯,但仍請該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簽署於本會網站下載區之聲明書上。
Q9聲明書可否為影本?聲明日期是否需與生效日一致?
    A:聲明書必須繳交正本,聲明日期需與生效日一致。
Q10投信公司董監及股東何種持股變動可不必重簽「董、監及主要股東聲明書」?
    A:1、變動後持股已不是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者。 2、專業股東持股變動前後持股比例,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3、非專業股東持股變動前後持股比例,均在百分之五及二十五之間。
Q11更改姓名之變更申報文件可否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戶籍謄本影本?
    A:不行,且申報之生效日期需與戶籍謄本註明之更改姓名日期一致。
Q12何謂投信公司之專業股東?
    A:該股東係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投信投顧法第74條)
Q13投信公司專業股東應持股比例及轉讓程序為何?
    A: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投信投顧法第74條)
Q14投信公司股東持股之限制為何?
    A:除專業股東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投信投顧法第75條)
Q15法人股東更名是否需辦理變更申報?
    A:法人股東若為百分之五以上持股之股東,更名時需辦理持股申報,檢附更名的相關證明文件。
Q16持股申報之生效日如何認定?
    A:依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之買賣交割日期為準;但有其他文件足資證明持股變動事實發生日在前項證交稅單之買賣交割日期之前者,依其證明認定之。
Q17增減資是否需辦理持股申報?生效日如何認定?
    A:1、若增減資有造成董監或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比例或持股數變動,需辦理持股申報,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2、若增減資基準日有明訂於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紀錄者,依其基準日期為生效日,並請檢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紀錄影本;若未訂定增減資基準日,依各股東之繳款日期分別為生效日,並請提供繳款之證明文件。
Q18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變更時申報之時限為何?可否同時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登記?
    A:根據金管會95年8月30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4168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情事者,除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之規定辦理外,並得同時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