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產業30發展紀實_業務推展概況 - page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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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發展
至於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業務,主管機關於民國
1987
年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
對於經核准的外國有價證券提供顧問服務,希望藉由專業投顧事業的投資理財能力,提
供給國內投資人正確而專業的投資顧問諮詢。
根據
2000
年制定的投顧管理規則規定,證券投顧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
顧問之服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而對於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主
管機關於同年訂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並歷經
2005
1
31
日、
2006
9
14
日及
2007
8
17
日三次修正調整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為健全投顧事業之管理及簡化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申請程序,主管
機關於
2010
12
月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增訂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
顧問業務之資格條件、申請核准應檢具之書件及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範圍之申請程序
授權由投信投顧公會審查核准。此前投顧事業如欲申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例如想顧問
某國外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股票,必須向主管機關逐檔申請,手續較為繁雜。但經此修正
後,投顧事業是以分階段的方式進行,第一階段向主管機關申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的資
格,至於顧問的產品範圍,在符合金管會函令規定下,以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存託
憑證等有價證券,係以證券交易所為單位向投信投顧公會申請,獲准後即可顧問該證券
交易所交易之所有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存託憑證。截至
2013
年底,投信投顧公會
共核准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者
26
家共計
62
件申請案
(
含顧問境外基金
49
件,顧問股
票、
ETF
及存託憑證
13
)
2012
4
月針對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規定,除委任人為專業機構投資
人且經核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外,不得涉及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開放國企股等)之規
定外,並「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適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第
一項之規定。其中所指「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係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
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所稱外國店頭市場,係指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
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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