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產業30發展紀實_業務推展概況 - page 3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三、
為確保投顧事業之健全經營及加強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金管會於
2008
5
2
日修正發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範。重要內容如下:
(一)
提高投顧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一千萬提高至二千萬:證券投顧事業之
最低資本額自
1983
年以來,均為新台幣一千萬元,導致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申請設立案件之浮濫,品質良莠不齊,故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
準」,將投顧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新台幣一千萬元增加為二千萬元,期
能逐漸提高國內投顧事業之素質。
(二)
規定投顧事業之停業、復業及歇業應先經金管會核准:鑑於投顧事業之停
業、復業及歇業屬公司營運之重大事項,且與投資人權益有重大關聯,修
正投顧事業於停業、復業及歇業時,應先報金管會核准。對於資產不足清
償其負債之投顧事業,增訂廢止營業許可之規定。
(三)
增訂營業保證金制度:為確保投顧事業之健全經營及避免投資人求償無
門,增訂投顧事業於辦理公司登記後應提存新台幣五百萬元之營業保證金
及相關程序,減少投顧事業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或移作他用之情形,以保
障投資人權益。
(
)
增訂投顧事業應充分知悉客戶
( Know your customers, KYC)
之規定:投顧
事業接受客戶委任,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
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
)
增列投顧事業不得從事之行為態樣:包括不得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
同之有價證券、不得以投資顧問服務為贈品及不得於非登記之營業處所經
營業務等。
(
)
為防範投顧事業相關人員利用證券投資顧問分析相關訊息謀取不當利益,
由投信投顧公會擬定投顧事業相關人員應向所屬事業申報從事股票及具股
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自律機制。
四、
金管會於
2010
12
月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本次為健全投顧事業
之管理及簡化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申請程序,增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不得為之行為態樣、增訂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資格條件、申請核准應
檢具之書件及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範圍之申請程序授權由同業公會審查核准。修
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全權
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與從事內部稽核或法令遵循之業務人員,分別訂定不
同之資格條件,及增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不得為之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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