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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簡介
「全權委託投資」,也就是俗稱的「代客操作」,是指投信公司或投顧公司對客戶委任交
付(或信託移轉)的投資資產,進行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商品之
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的業務。
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人結構,以自然人散戶居多,對市場交易秩序安定影響
甚鉅,如何有效引導散戶投資人進行理性投資,投信投顧等專業機構角色極為重要。加上我
國各種機構性投資資金(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等)為求提升資金運用效
益,也均有委託專業投資機構經營之迫切需求,因此政府乃參酌美、日等先進國家之經驗,
透過立法允許投信投顧事業從事代客操作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在資產的投資運用與保管採取分離制度,也就是說投顧或投信公司並不負
責保管投資人委託的資產,而是由投資人自行指定銀行等保管機構負責保管,並由保管銀行
代理投資人辦理證券投資之開戶、買賣交割或帳務處理等事項,以確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全權委託投資」與「共同基金投資」,同樣都是投資人委託投資專家操作投資有價證
券;但最主要的不同處在於,「共同基金投資」是聚集多數投資人的資金集體運用,依共同
基金的募集發行計劃所定的方針與投資標的來進行投資操作;而「全權委託投資」則是依個
別投資人的特定需求量身訂作,在委託契約中個別約定,專業投資經理人依雙方約定的條
件、投資方針、客戶可忍受的風險範圍等進行投資。
在現行全權委託投資制度的運作裡,主要當事人包括投資人(委任人)、投信或投顧公
司(受任人)以及保管機構(可以是銀行信託部或信託業者)三者。由投資人與投顧或投信
公司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委託投顧或投信公司操作投資,再另外與其指定的保管機
構簽訂「委任契約」,以保管其委託投資的資產及代理投資人辦理買賣證券之相關開戶、交
割等事宜,最後,再由三方當事人共同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來確認彼此之間的權利義
務關係。
而依現行法規,可以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業者,除投信公司、投顧公司外,尚包括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公司或期貨信託公司以兼營投顧方式申請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者,另外,符合一定條件的信託業與保險業,也可以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截至
2013
年底,已獲得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投信投顧公司共有
75
家,其中投信公司有
34
家、投顧公司有
20
家、兼營投顧公司有
21
家(以銀行兼營者居
多),資產總額達
1
兆
859
億元,契約數量總計達
1,195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