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產業30發展紀實_業務推展概況 - page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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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發展歷程
開放投信投顧公司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為改善我國證券市場結構、提高法人投資比重,並配合各機關投資資金委託經營之需要
及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建立,
2000
7
19
日總統公布「證券交易法」部分修正條文,
增訂第
18
條之
3
規定作為法源,開放投信投顧公司得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並以該法條第
2
項授權財政部訂定有關管理辦法及其營業保證金。財政部乃於民國
2000
10
9
日訂定發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
法」,以開創我國資產管理市場新里程碑。
修訂投資或交易限制改採負面表列
2004
年為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施行,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法源由「證券
交易法」改訂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金管會並於
2004
10
30
日重行發布訂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權委
託管理辦法),參採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
法」之規定,同時整合納入實務或相關函令,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
信託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範。
修訂重點包括: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
之最低門檻,由新台幣一千萬元調降為五百萬元;為放寬全權委託得投資於美國
NASDAQ
以外之國外店頭市場有價證券,授權金管會公告外國店頭市場之範圍;增加全權委託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得包括經金管會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期間配合實務運作需求、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或交易限制改採負面表列方式、彈性調整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規範、強化洗錢防制等,歷經
2006
1
20
日、
2007
2
5
日二次修正。
1...,15,16,17,18,19,20,21,22,23,24 26,27,28,29,30,31,3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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