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開放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保險業兼營
為強化國內資產管理市場之競爭力及因應業者需求,金管會於
2008
年
5
月間修正全權
委託投資業務相關法規,包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
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其中
2008
年
5
月
12
日發布修正
之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係開放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得兼營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及規範他業兼營之利益衝
突、提高事業資金運用效率等。
2009
年
8
月
20
日配合投信事業、投顧事業及證券經紀商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防範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人員利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訊息謀取不當利
益,發布修正之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並增訂業者申請分支機構推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書
件、程序。
放寬人員兼任規定、取消大陸投資限制
為協助業者積極爭取境內外專業投資機構管理之資產委託國內業者操作,及參考國外
實務作法及相關規範,於
2012
年
8
月
1
日修正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之業
者,其人員得相互兼任,並簡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四大流程之規範。同年
9
月
取消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30%
之投
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