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產業30發展紀實_業務推展概況 - page 28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私募基金業務
私募基金業務簡介
私募基金係指投信公司在國內向特定對象募集投資資金而成立之基金,所謂特定對象是指: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以
35
人為限)。
(一)自然人:
1.
提供新台幣
3
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基金投資逾新台幣
3
百萬元,且於
該私募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業者或受委任機
構之全權委託投資及基金投資(含該筆投資)之總資產逾新台幣
1,500
萬元,並
提供總資產超過新台幣
3
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台幣
5
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或
依信託業法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台幣
5
千萬元者。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
人,其財務報表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概括而言,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雖然都是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基金,但私
募基金之投資範圍與操作限制是採負面表列的方式規範,所以操作彈性較大,依規定僅能向符合資
格條件的特定人進行招募,且於招募及銷售期間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而公募基金
之投資範圍與操作則因採正面表列方式規範,所以所受之限制較多,故可透過營業促銷活動向一般
投資大眾公開募集。
重要發展歷程
2008
全球金融海嘯前
2004
11
1
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正式授與投信公司發行私募基金的
法源依據,自
2005
年起私募基金規模快速成長,至該年年底規模已近新台幣
450
億左
右,為當時受到債券流動性風險影響而管理規模下滑,業績委靡不振的投信產業,注入
一股成長新力量。
1...,18,19,20,21,22,23,24,25,26,27 29,30,31,3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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