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產業30發展紀實_業務推展概況 - page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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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投信投顧法於
2004
6
30
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24
條完成立法程序,這之前
投顧事業之經營係依證券交易法第
18
條、第
18
條之
2
及第
18
條之
3
規定,授權行政院及
財政部分別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
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加以規範。專法之制定,除提升法律位階外,業務上則大致維
持原先架構,並強調「功能」之管理。
此外,為配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財務業務之管理,提供投資人多樣化之選擇,也積極開
放了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能使我國資產管理服務事業更臻成熟並擴大我國資產
管理規模,主管機關依投信投顧法相關授權規定,陸續增加訂定投顧事業相關子法規,包括
2004
10
30
日訂定發布並自
2004
11
1
日開始施行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
置標準」、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相關子法。
其中,為強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之整體素質,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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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日以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
應具備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之資格,但修法前已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與
前開規則規定不符者,應於發布日起三年內(
2007.10.30
)辦理補正,屆期未具備證券投資
分析人員資格者,不得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發布後
一、
為維持證券市場之秩序,積極查核投顧事業之財務及業務狀況:
依金管會指示,投信投顧公會於
2005
年度
7
月底前完成對所有投顧會員公司之全
面財務、業務檢查,以淘汰體質不佳或重大違法之投顧事業。並於
2011
年度開始
辦理投顧事業例行查核計劃,依其業務性質,針對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或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之投顧事業進行二年一次之實地查核、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之投顧公司進行三年一次之實地查核以及「未」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之投顧公司進行六年一次之實地查核。
二、
輔導訪查:
為協助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落實法令規定,並發揚自律精神、保障客戶權益,投信投
顧公會於
2006
9
月發布訂定公會審核與輔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公司作業要
點全文
6
條。由公會針對新增或經營權移轉之投顧公司兩年內進行每半年一次之輔
導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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