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產業30發展紀實_業務推展概況 - page 3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顧問有價證券業務
顧問有價證券業務簡介
證券投資顧問是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
品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依據
2004
6
30
日總統公佈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3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
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才能營業,也就是說,只有取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公司,才能提供證券投資的顧問服務。
而取得執照的投顧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種類包括: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重要發展歷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發布以前
投顧事業發展之沿革及重要法制雖然源於
1968
年制定的證券交易法,但投顧公司之實
際設立與相關法規建制,實則緣起於
1983
12
6
日發布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
則」,全文
18
條,明確規範該事業的設立、管理及監督事宜。但因當初開放投顧事業之設
立係為配合引進僑外投資證券計畫之施行,因此在法制上的規範較不完備。
其後隨國內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人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服務的需求大幅增
加,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投資人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多藉由電傳視訊
等媒體對外傳播,因此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即對證券市場的穩定性產生重大影響,而
1983
所發布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也隨著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服務方式的變遷及其
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必須因應調整與修正。
為了健全投顧事業管理體制及提高對投資人權益保護,且配合
2000
年開放投顧事業得
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主管機關於同年
10
9
日公布大幅修正「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管理規則」為
43
條,明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行為規範,以及從事廣告
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不得涉及個股未來買賣價位研判,或直接推薦或勸誘投資個別
股票等禁止行為;對甫開放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則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範對經營該項業務的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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