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為健全管理債券型基金結構,並修正基金定位,金管會參酌歐美先進國家之作法,於
2005
年
10
月
4
日宣布債券型基金分流政策,自
2006
年起給予
1
年的緩衝間,將現有的債
券型基金逐步分流成為:
(
1
)
類貨幣市場基金:
持債比率不得超過
30%
,持債部位應持有至到期,所持債券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
超過
3
年,所購入債券之剩餘到期日須在
5
年以內,且非經核准不得賣出,買回價款
可在
T+1
日交付。
(
2
)
固定收益基金:
持債比率至少
50%
,應依公平市價來評價,買回價款支付日為
T+2
日之後。
開放投信公司得以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基金
2007
年
6
月
13
日金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0960014715
號函,開放投信公司運用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得採由核心基金經理人及協助管理各類資產基金經理人組成管理團隊之多重
經理人方式為之。
開放投信公司得募集發行高收益債券基金
2007
年
6
月
15
日金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0960023426
號函,開放投信公司得募集高
收益債券型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
投信基金運用基金資產方式開放部分委外
2009
年
12
月
21
日金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0980063111
號函,開放投信公司運用基金
資產,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基金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
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