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產業30發展紀實_業務推展概況 - page 16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境外基金業務
境外基金業務簡介
所謂境外基金(
Offshore fund
)是指登記註冊地在我國以外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
行的共同基金,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經金管會核准後可在國內銷售。
境外基金進入台灣市場已有相當時間,在「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前,因無明確的制
度規範,又不能公開銷售,境外基金的資訊全靠銀行、投顧公司提供,投資人除非自行到銀
行櫃檯詢問,否則只有被動地接受資訊,因此無論是基金規模或投資組合等資訊的透明度均
明顯不足,有些基金甚至是開完受益人會議,決定清算或合併後,國內投資人才接到通知,
嚴重影響國內投資人權益。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的制定
為使我國資產管理業務能夠與國際接軌,並使國內投資人投資商品多樣化及權益能獲得
保障,主管機關訂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並於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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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經金管會正式發布施行。
此辦法主要規範境外基金在我國境內募集、銷售及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之各項資格條
件、行為規範及應遵行事項,其中最大的變革也是最主要的特色,就是「總代理制」的確
立,明訂基金總代理人應取得境外基金機構授權,成為台灣地區唯一的總代理人。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境外基金機構應委任單一之總代理人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
外基金,亦即每一檔境外基金只能委任一家總代理人;這跟過去一檔境外基金可透過多家投
顧業者顧問,多家銀行、證券商等銷售,但發生糾紛時卻找不到窗口可協助處理有很大的
差異。同時,「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也賦予總代理人更多責任,包括交易、申報、公告等義
務,擔任與境外基金機構的聯絡窗口,以及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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