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產業30發展紀實_大事紀 - page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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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
2008
年)
03.06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規範,
1.
增加投資效率之證券相關商品風險暴露部位之計算上限,由
30
%放寬為
40
%。
2.
增訂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持有未沖銷該等標的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之額度限制。同時考量實
務需要,因國內期貨或選擇權契約到期結算者,不在此限。
3.
增列「該帳戶所持有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其未
沖銷期貨契約總市值及選擇權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之合計數,國內期貨市場部分占國外期
貨市場部分之比例」。
05.12
為開放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得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或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及規範他業兼營之利益衝突、提高事業資金運
用效率,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
條文。
07.1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大陸地
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民國
100
年 (
2011
年)
03.0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大陸地
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含承銷股票)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
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比例由百分之十調整至百分之三十。
民國
101
年 (
2012
年)
09.28
取消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全委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
30%
之投資限制。
民國
102
年 (
2013
年)
04.03
開放全委資產得投資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04.03
投信及經營全委之投顧因與母集團簽訂風險管理契約,可提供全委投資專戶持股明細或投資
組合予母集團或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07.05
為使客戶瞭解全權委託投資事業及人員法令遵循情形,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事業於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應載明事業、負責人、從事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最近二年受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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