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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
2010
年)
11.22
金管會規定投顧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完成公告;今年係首
次辦理電子上傳方式。
12.20
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增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為之行為態樣、增訂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資格條件、申請核准應檢具之書件及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
券範圍之申請程序授權由同業公會審查核准。修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
理規則」,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與從事內部稽核或法令
遵循之業務人員,分別訂定不同之資格條件,及增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不
得為之行為態樣。
民國
100
年 (
2011
年)
03.03
為減少因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所衍生之退費糾紛,與投資人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時,應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並於契約中逐一載明提供顧問服務得收取費用項目及金
額,不得任意變更或增加費用項目,並應載明終止契約之退費原則。
12.02
為健全產業生態及基於管理需要,金管會請投信投顧公會於
100
年度開始辦理投顧事業例行
查核計劃。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顧事業進行二年一次實地查核,於
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投顧公司進行三年一次實地查核、「未」於傳播媒體從事證
券投資分析活動之投顧公司進行六年一次實地查核。
民國
101
年 (
2012
年)
05.31
投顧會員公司自
101
年
7
月
1
日起改採以「網路登錄」方式向公會申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於電視台製作節目申報/ 異動表」。
08.01
金管會為協助業者積極爭取境內外專業投資機構管理之資產委託國內業者操作,參考國外實
務作法及相關規範,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之業者其人員得相互兼任。
08.06
基於簡化業者申報程序,投顧會員公司自
101
年
9
月
1
日起以「網路登錄」方式於事實發生
日後十日內申報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相關資料。
12.21
為配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認購(售)權證向客戶提供分析建議並於媒體節目進行推介修正
相關自律規範。
民國
102
年 (
2013
年)
09.03
將投顧事業之營業活動應包括對特定人之執行業務所不得為之行為納入「會員及其銷售機構
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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