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ҳ
ڦ
ҳ
03.28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發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
為準則」,規範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其銷售機構之員工
教育訓練與通路報酬支付原則,及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銷售人員薪酬
結構及考核項目及禁止私下收受獎酬。
03.28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契
約應行記載事項」。
03.28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發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
為準則 」,規範辦理教育訓練內容與施行方式、銷售人員之銷售行為自律、合理收受或提供餽
贈或款待之原則與對弱勢投資人的客戶評估程序。
04.1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
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重新計算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處理
方式及作業流程。
04.16
匯達投信公司更名為聯博投信公司。
05.06
元大投信公司與寶來投信公司進行合併,元大投信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元大寶來投信
公司。
07.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
100
年
6
月
14
日經立法院第七屆第七會期三讀通過,經總
統於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命令自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於
101
年
7
月
1
日起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7.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參與憑證及槓桿型
ETF
。
08.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放寬一定條件人員得兼任,及全全委託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
者,投資四流程得於委任契約中自行約定。
●
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
行政院於
9
月
6
日核定「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計畫內容包括:全面啟動
DBU
人民幣業務、兩岸現代化金流平臺、兩岸電子商務金流業務、一卡兩岸通、協助金融
機構大陸佈點服務臺商、開放具臺商背景之優質企業回臺上市(櫃)、開放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發行人民幣計價之債券及其他籌資工具、發展大中華區資產管理及理財業務、擴大保
險相關業務及服務、監理合作排除障礙,爭取有利條件進入大陸市場等十大重點措施。透
過該計畫,將促進金融市場持續發展,為國內金融業界帶來更多商機;臺商經貿往來計價
與結算貨幣,將有更多選擇,臺資企業之籌資管道將更豐富多元。並期望金融機構可藉以
立足臺灣,擴大區域佈局,服務臺商,提升競爭力。
●
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
行政院於
9
月
14
日核定「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具體措施包括銀行、證券商
及投信投顧業發展多元化商品、四大基金投資國外部位部分委由國內業者提供投資代操、
放寬金融業辦理證券業務之外匯管理以及提供金融機構培植本地人才之誘因。
09.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基金比率限制提高為公司淨值
之
40%
。
09.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取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高基金淨資
產價值
30%
之投資限制。
10.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放寬已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經主管機關同意新增基金計價級別。
10.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及以外幣計價(不含
人民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新台幣收付基金申購、贖回款項。
116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