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11.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
文,放寬採申報生效制之基金審核案件範圍,並明訂申報生效案件如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
或為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投信事業應於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後、募
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
11.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
102
會計年度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
12.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自
102
年度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事宜。
12.26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部分條
文,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定期或視需求查核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事業之投資經理人之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有價證券交易情
形;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不同帳戶同一日之反向交易,擴及不同經理人之所有帳戶:及應
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之辦公處所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
民國
102
年 (
2013
年)
01.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私募外幣計價基金相關款項之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台
幣收付。
02.06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
法」,增設自律委員會外部委員
3~5
人、委員職權及消極資格;同時將違約金處置金額提高至
新台幣
300
萬。
03.14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
12
條第
6
款,增訂以基金配息率
為廣告時,應同時揭露各期間之報酬率(含息)或報酬率(不含息),並說明報酬率之計算方
式。
03.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放寬外幣計價基金投資外幣計價有價證券範圍,包括本國企業所發行之
人民幣計價債券(簡稱寶島債)。
04.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金可投資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
之公司債。
04.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新台幣多幣別及外幣計價基金問答集」,規定募集程序、各級別
額度如何訂定、含新台幣多幣別基金售予大陸人士之控管等事宜。
04.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經核准始得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放現
金予股東。
04.3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修正「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
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條文,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
告訴求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05.1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
行為規範」第
10
條有關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以及應進行風險告知,並取具經投資
人簽署已充分了解配息基金風險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