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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6
月
21
日完成簽署,承諾事項包括:
1.
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之台資持股比例可達
50%
以上。
2.
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台資持股比例最高達
49
%。
3.
在金融改革試驗區內投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台資持股比例可達
50%
以上。
4.
允許台資證券公司申請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
資產規模計算。
5.
允許台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RQFII
)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等。
投信事業取得
RQFII
資格及額度後,所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就可以選擇以人民幣匯入大陸
直接投資大陸股市債市等有價證券,沒有兌換損耗,並且投資範圍更寬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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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
立法院於
6
月
25
日三讀通過證所稅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取消現行
8,500
點
以上的課徵門檻,一般散戶均免徵證所稅。新版證所稅,取消
8,500
點的起徵門檻,
2015
年後出售股票超過
10
億元大戶,採「設算為主、核實課稅為輔」的雙軌制,設算所得稅
率為千分之
1
、核實課稅者可盈虧互抵、稅率為
15
%。至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出售興櫃
股票
100
張以上,首次上市櫃(
IPO
)股票
10
張以上、以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則
採核實課稅、稅率為
15
%,當年度盈虧可互抵,持有
1
年以上稅率減半為
7.5
%,持有
3
年以上再減半為
3.75
%。針對新版證所稅修正內容,財政部強調,未上市櫃、興櫃及
IPO
股票的出售總額,不包含
10
億元額度內,同時只課自然人;法人、投信基金排除在課稅
範圍之外。
09.05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增訂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應設置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訂定投資範圍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管理與
選股操作之依據,同時應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機制,並訂定風險管理政策。
09.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帳務處理作業委託專業機構
辦理,應與受託機構訂定書面契約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10.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為:
1.
明訂基金投資於國外者,得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間接向期貨商
或其他交易對手交易,及經金管會專案核准者,得從事依期貨交易法第
5
條公告以外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
2.
明訂基金得辦理短期借款之依據及規範。
3.
放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比率限制。
4.
基金得將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委任受託保管機構辦理出借運用。放寬債券型基金得投資
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等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5.
放寬平衡型基金持股上下限門檻。放寬私募之指數型基金得投資於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
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6.
放寬基金合併條件將「免召開受益人會議」的門檻從
3
億元放寬至
5
億元,並配合延長基
金合併公告期間及新增投信事業於基金合併前一定期間,不得向投資人收取買回或轉換費
用。
10.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主要投資地非以亞洲及大洋洲地區為主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得將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區域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託第
3
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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