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產業30發展紀實_大事紀 - page 27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全權委託
民國
89
年 (
2000
年)
07.19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
18
條之
3
規定作為法源,開放投信投顧事業得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並以該法條第
2
項授權財政部訂定有關管理辦法及其營業保證金。
10.09
財政部發布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
2001
年)
7
2001
7
月退撫基金率先辦理第一次委託經營,為資產管理寫下新的一頁。退撫基金第一
批委託金額為新台幣
150
億元,委由
9
家投信業者進行操作,緊接著為郵政儲金釋放出新台
200
億元之委託金額,及勞保基金釋出新台幣
150
億元,政府基金委外經營業務開放第一
年,即釋出新台幣
500
億元,占當時整體全權委託業務的
61%
民國
91
年 (
2002
年)
6
勞退基金於
2002
6
月加入委外代操行列,釋出新台幣
120
億元,由
6
家投信業者承接,
政府四大基金全數到位。
民國
93
年 (
2004
年)
10.30
為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施行,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法源改訂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金管會重行發布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
辦法」。
民國
94
年 (
2005
年)
07.04
訂定投信投顧事業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從事
covered call
交易,其標的證券、賣
出買權之持有部位規定。
民國
96
年 (
2007
年)
02.05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主要修正內
容:
1.
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金管會許可並完
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顯無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
務之需要,廢止其許可之規定。
2.
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及種類等相關規範,改以授權金管會另定之。
3.
增訂洗錢防制作業相關規範。
4.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及相關規範,改以授權金管會另定之。
11.19
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比照境外基金投資一定比率之大陸地區有
價證券、港澳
H
股及紅籌股。
1...,17,18,19,20,21,22,23,24,25,26 28,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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