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產業30發展紀實_大事紀 - page 25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境外基金
民國
74
年 (
1985
年)
12
月 中央銀行發函臺灣銀行、中央信託局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等三家銀行,同意自民國
75
年元月
起可開辦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民國
76
年 (
1987
年)
11.23
財政部證管會依據當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行注意事項」,據此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得辦理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顧問業務。
民國
80
年 (
1991
年)
01.07
依證券交易法第
44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公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正式
開放證券商得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民國
94
年 (
2005
年)
08.02
訂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範境外基金在我國境內之募集、銷售及投資顧問,包括從事該業
務之主體及其資格條件、申請或申報程序、得在我國募集、銷售及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從
事該業務之行為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本辦法計五十九條,共分總則、境外基金之總代理
人及銷售機構、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境外基金之私募及附則等五章。另規定本辦法發布
前經投顧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者,給予一年之緩衝期,俾利順利轉成總代理制。
08.04
金管會規定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投資大陸有價證券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零點四,紅籌股之比率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08.04
金管會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境外基金投資中
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投資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08.18
金管會公告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私募境外基金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並指定受理申報機構
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08.26
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公告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
10.03
金管會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每月終了後
10
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民國
95
年 (
2006
年)
03.27
金管會核准英國保誠投信取得境外基金總代理資格,為全台第一家取得此資格者。
7
國人持有境外基金金額突破新台幣
1
兆元。
民國
96
年 (
2007
年)
01.18
訂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
06.15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
1.
增訂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確實執行公開說明書中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並提供其所屬投
資人相關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對銷售機構所提供之
資料並負保密義務。
2.
增訂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會計年度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豁免淨值不低於面
額限制之規定。
3.
改由總代理人統一申報境外基金之相關資料,配合刪除銷售機構之申報規定。
4.
增列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等項目。
06.20
訂定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者,其建置短線交易防制資訊系統
及修訂內部控制制度之緩衝期。
10
月 國人持有境外基金金額突破新台幣
2
兆元。
12.17
將我國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境外基金納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自
97
4
1
日起開始實施。
民國
97
年 (
2008
年)
02.05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將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限制,改以
授權金管會另定之以提高調整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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