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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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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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規定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限制:
1.
境外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2.
境外基金為避險需要,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
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07.14
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比重從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零點
四提高至百分之十。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或進行交易
者,不在此限。
10.14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
1.
修正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在國內申請上市並進行交易之條件及相關規定。
2.
增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程序及款項收付方式,並規範總代理人得免提存營業
保證金及免交付投資人須知與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予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之投資人。
3.
配合境外基金投資港澳國企股(
H
股)及紅籌股之比率放寬不設限,修正境外基金投資陸
股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比率之規範,以及保管機構無信用評等者,得以所屬集團公司之
信用評等替代之。
4.
修正總代理人應申報事項期限之規範,並增訂基金註冊地規定應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亦應辦理公告,以及總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之更新或修正應辦
理公告之期限。
民國
99
年 (
2010
年)
09.03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為修正證券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之相關規範、增訂總代理人應申請及申報之事項、明訂基金中介機構
收取通路報酬之資訊揭露義務、禁止支付或收受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通路報酬,並加強境外
基金私募業務之規範。
09.03
修正符合私募受益憑證之自然人及法人條件。並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私募境外基金之金
額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09.17
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自百分之九十降低至百分之七十,但基金註冊
地經我國規定承認並公告者,維持百分之九十。
民國
101
年 (
2012
年)
01.10
金管會發布強化境外基金充分瞭解產品與銷售通路管理之具體作業規範與總代理人相關人員
配置規範。
5
月
國人投資境外固定收益類型基金金額首度超越股票型基金。
民國
102
年 (
2013
年)
02.06
金管會發布「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具體措施。境外基金若符合提高在台投資、協助提升
資產管理規模、提升境外基金投資人服務品質等
3
項要求,將可獲金管會的行政優惠。為鼓
勵境外基金機構深耕台灣市場,金管會提出
4
項優惠措施,包括放寬境外基金申請案的每次
送件檔數、加速審核境外基金申請案件、放寬總代理人最低應配置通路服務人員數量,和允
許引進優質新類型基金商品。
03.18
金管會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核准應
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06.07
金管會請公會轉知自
103
年
1
月
1
日(基準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全權委託業者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及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經金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於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有未透過總代理體系下單者(即未透過總代理人或銷售
機構下單者),相關資料應依規範納入國人投資比重之計算、申報與控管。
07.23
金管會參酌歐盟規定於
102
年
6
月
28
日修訂「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計算方式」及
「專案申請豁免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之審查作業規範」。並請公會成立「境外基金專案豁免持
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審議委員會」協助專案豁免審查。公會發布相關規範並於
102
年
7
月
30
日開始運作。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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