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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該基
金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
20%
。
09.02
為有計畫的開放增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政院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全文
38
條,主要包括:
1.
提高最低資本。
2.
明訂發起人應具備之積極條件及消極條件。
3.
明訂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具備一定工作經驗之最低人數。
4.
新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具備募集基金之能力,未依規定期限及條件募集基金者,撤銷其
核准 。
5.
明訂投信事業內部人員不得從事之行為。
6.
明訂投信事業從事廣告應事先申報及不得從事之行為。
12.06
光華投信公司募集發行之光華鴻揚基金成立,為國內第一檔債券型基金。
民國
81
年 (
1992
年)
●
81
年
5
月,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怡富、統一、富邦、元大、中信、永昌、公元、京
華、萬國、台灣、元富等
11
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設立。
07.08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週轉率上限規定,當市場年度週轉率低於
200%
時,以市場週轉率為準;當市場年度週轉率高於
200%
時,以「
200%
」加上「超過
200%
之
部分打五折」計算。
07.14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該事業所管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
07.14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不得轉讓或
出售。
民國
82
年 (
1993
年)
08.21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購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開放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11.09
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證券經紀商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交割款項之收付,得於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保管銀行開立過渡性交割帳戶。
民國
83
年 (
1994
年)
07.29
為解決基金折價問題,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修正封閉式基金信託契約有關召開受益人大會
討論維持封閉式或改為開放型之條件。
民國
84
年 (
1995
年)
03.28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為:
1.
刪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投資於承銷證券限制,新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上櫃股票
或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2.
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上櫃股票、承銷證券及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價值計算
方式 。
3.
賦予證管會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權,以解決部分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規定之受益人大會出席權數、表決權數過高致表決不易困難,保護受益人利益。
03.31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其他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之範圍及限制 。
08.04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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