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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之店頭市場範圍包括美國店頭市
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及韓國店頭市場
(
KOSDAQ
)。
04.2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包括外國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
(
JASDAQ
)及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
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
05.1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
covered call
交易,不受「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基金資產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
05.1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發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07.0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
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放寬空頭部位為
100%
,多頭部位為
15%
,賣出選擇權
買權部位可與其他契約多頭部位併計。
07.2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投信基金投資以原持有結構式債券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
產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限制。
08.2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保護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分割本金債券比率,不受「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之限制。
08.2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總額度內所發行之受
益憑證,均屬同次發行之證券,應由同一簽證機構簽證。
09.2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內
容,放寬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增訂董事長應具備資格條件及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人員
規定。
●
債券型基金分流政策及轉型
為健全管理債券型基金結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10
月
4
日宣布債券型基金
分流政策,自
95
年起給予
1
年的緩衝間,將現有的債券型基金逐步分流為類貨幣市場基
金、固定收益基金。
民國
95
年 (
2006
年)
01.2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開放投顧事業得兼營投信業
務及投信事業可合併投顧事業。
01.2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
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
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業務或交易行為應遵守事項。
02.1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
03.24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自律規範作業要點」,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理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應遵守之自律事
宜。
04.21
永豐投信公司募集發行之永豐美元貨幣市場基金成立,為國內第一檔貨幣市場基金。
06.1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取消貨幣市場基金之最低與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應符一定比例之規
定,其餘各類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最低與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比例放寬為十分之一。
08.01
瑞銀投信公司與瑞銀投顧公司進行合併,瑞銀投信公司為存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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