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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
先函請中央銀行許可後,再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募集發行,且基金僅得
投資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
03.25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投資以外幣
計價之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應記載事項內容」全文
2
點,規定基金名稱中應顯
示計價幣別,俾利投資人辨識。
04.15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放寬指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限制。
04.23
怡富投信公司更名為摩根富林明投信公司。
04.30
93
年
4
月基金整體規模突破新台幣
3
兆元。
05.28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金融機構承作非一般型存款交易之相
關事宜。
06.30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制定發布
1.
為促進金融商品創新,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與國內、外其他資產
管理事業公平競爭,俾利我國資產管理業務朝向現代化、國際化與自由化發展,爰參考
美國「一九四○年投資公司法」、「一九四○年投資顧問法」、「一九九九年金融服務現代
化法」、日本二○○一年「日本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英國「二○○○年金融服務暨
市場法」等外國立法例,將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
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命令所規範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並以專法規範之。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22711
號令,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全文
124
條,
共分總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自律機
構、行政監督、罰則及附則等八章。修正分業經營之概念,容許跨業兼營,以擴大證券
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範圍;並擴大基金商品種類及投資標的範圍,俾利
業者引進新種類基金商品;另增列得以「私募」方式對特定人招募基金之相關規定,將
境外基金納入管理。並參照日本證券投資信託法制關於基金管理者與基金保管者間係立
於信託關係之法制架構設計,考量國際制度之整合性,明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係由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投資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以釐清
證券投資信託之法律關係。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
因應金融監理一元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
92
年
7
月
10
日經立法院臨
時會三讀通過,並於
7
月
23
日經總統令公布,該法明訂日出條款,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93
年
7
月
1
日成立,原財政部保險司、財政部金融
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為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09.09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債券自律規範作業
要點」,將適用範圍由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擴大各類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9.13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將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國內共同基金之線上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話交易作業準則」合併修正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全文
7
點。
09.2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含結構式利率
債券及結構式利率存單)。
09.27
寶來投信公司募集發行之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成立,為國內第一檔指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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