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產業30發展紀實_大事紀 - page 5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09.13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財政部放寬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投資發行公司股票比例進行調整並控管上市受益憑證之外資比例。
09.13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每一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比例限
制調整為
7.5%
;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比例限制調整為
15%
09.30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購買其事業本身上
櫃之股票。
10.04
行政院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刪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申請期限
屆滿後同時准駁事業經營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及募集的第一檔基金之規定。
10.26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總
額應保持之最高比率,封閉式基金為
30%
,開放型基金為
50%
12.05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證券投資月刊所刊登之基金廣告,應符
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
民國
85
年 (
1996
年)
01.11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國外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適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
證券及其結匯辦法規定。
01.29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辦理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匯出基金募集投資款項、匯入本金暨利得等事宜之申報。
02.08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範圍包括認購已上
市、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02.27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銀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職務或持股
5%
以上
者,於國內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時,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惟上開銀行不得參與所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投資決策有關會
議及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人員獲取基金投資決策相關資訊。
03.01
行政院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主要修正內容為: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定義擴大為發行受益憑證或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投資。
2.
放寬發行人資格並刪除提出經營技術移轉合作計畫之要求。
3.
刪除發起人不得投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股東之規定。
4.
刪除僑外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
49
%之限制。
5.
放寬首次募集之基金條件,不限制首次募集基金須為封閉式基金。
6.
增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先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之義務。
85
3
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後,陸續獲准設立之投信公司包括傳山、慶
豐、群益、金鼎、日盛、大信、大發、法華理農、倍立、復華、大華、盛華、友邦、花旗、
大眾、聯合、金亞太、泛亞、玉山、彰銀喬治亞、德盛等投信公司,一般稱為第三波的投信
公司成立熱潮。
03.04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取消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立期間之限制。
04.15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核發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規
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4.30
85
4
月底基金整體規模突破新台幣
3,000
億元。
07.05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一家為限且投資金額不得超過
證券商實收資本額之
10%
,同時證券商不得購買其轉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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