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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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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與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
05.20
寶華成豐投信公司解散。
06.04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06.1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以多重經理人方式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及放寬基金經理人如兼管不同類型基金應以專案申請。
06.1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外匯兌換交易及
匯率避險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及應遵行之事項。
06.1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1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有資金得投資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核准在國內銷售之境外基金。
09.17
國際投信公司與兆豐國際投信公司進行合併,國際投信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兆豐國際
投信。
11.1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比照境外基金投資一定比率之大陸地區
有價證券、港澳
H
股及紅籌股。
11.27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與兼營他事業或
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實務守則」,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從
業人員於經營或兼營其他事業業務時,應遵守之規範及內部控管,以避免事業與客戶及客戶
與客戶間發生利益衝突。
民國
97
年 (
2008
年)
01.1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
貨交易,除因避險目的外,其期貨交易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
40%
者,應依規定申
請兼營期貨信託業。
01.3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
行記載事項準則」,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編製簡式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應遵行事
項。
02.1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放寬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經核准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得申請提高其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
交易之比率,同時將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限制,由控管多空部位比率
修正為計算風險暴露值;每一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由「當月份」放寬為「當
年度」;及明訂平衡型基金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應達
30%
但不超過
70%
。
02.1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國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限制及持有證
券相關商品曝險比例提高至
40%
,保本型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應委託期貨商及部位限制相
關規定。
03.1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訂定法令
遵循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事宜。
03.12
大華投信公司更名為永豐投信公司。
03.1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放寬外國金融控股公司得擔
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之資格條件,並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03.18
台陽投信公司更名為康和比聯投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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